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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普遍原則”的司法適用一、引言司法審查是行政行為合法性及合理性控制的最后也是最關鍵的一道關口。即使行政行為通過行政程序而有所自我控制,即使行政權力通過國家憲政體制中的政治力量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司法控制仍然是不可少的。尤其是對于影響個人利益的行政決定,政治機構未必有動力主動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而沒有司法監(jiān)督,行政程序很可能淪為一種形式。無論在歐美還是中國,有效的司法審查對于行政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 『兔绹姓ㄏ啾?,歐洲行政法是隨著歐洲共同體的建立而相對晚近才發(fā)展起來的法律分支。但由于條約本身的公
2、法性質,歐洲行政法一開始就對共同體(現在是聯盟)的行政法治發(fā)揮重要作用,且歐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在繼承成員國法治傳統的基礎上開拓了頗有特色的共同體法律秩序,尤其是吸收了法國行政法首創(chuàng)的“法律普遍原則”理論并加以發(fā)揚光大,從而成為歐洲法院控制共同體和成員國權力的最重要法律依據。然而,由于國內學者對美國行政法的理論和司法實踐關注較多,共同體的這一重要法律發(fā)展尚未引起充分重視?! ”疚目紤]歐洲聯盟的司法審查機制,主要涉及到兩個層次的問題。首先,司法審查可以依靠什么法律依據——更
3、明確地說,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運用什么法律基本原則?其次,司法審查應該采取什么標準、嚴格到什么程度?歐洲經驗表明,這些問題的妥善處理對于共同體法治的建構是至關重要的?! ⌒姓徟械姆稍瓌t 在行政審判過程中,成文法無疑是司法審查的主要依據,無庸在此贅述。在成文法缺位或相對模糊的情況下,英美法院一般遵循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符合社會功利主義。當然,法院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中都進行精準的成本—利益分析,一般只是要求行政機構提供大致證據,至少表明行政行為的成本并不顯然大于其社會效益。至于行政機構需要提供多少證據,
4、取決于司法審查的標準或力度,因而美國法院尤其關注這個司法實際操作問題。和美國法院相比,歐洲法院更注重發(fā)展具體的法律原則作為司法審查的指導。在此,我們先介紹歐洲各國所發(fā)展的“法律普遍原則”?! 胺善毡樵瓌t”首先由法國的國政院逐漸發(fā)展而成,后來獲得了歐洲法院的借鑒。由于憲法和立法規(guī)定不可能為每一個問題提供確切答案,“法院制法”(judiciallaaking)是不可避免的?!胺善毡樵瓌t”就是典型的法院制法的產物,但為了使法院的制法努力不那么引人注目——記得這對法國的法院尤其重要,歐洲的法院就給在行政法領
5、域中所制訂的案例法起了這個名字。它聽上去好象是法律所固有的原則,而不是法官所創(chuàng)造的。既然這些原則足夠“普遍”,它們能夠獲得廣泛的認同,因而為司法判決提供了成文法之外的獨立基礎。[1]但在成文法當中,又確實能找到它們的影子。一般的方法是法院基于某些具體的立法條款,然后宣稱它們是某些普遍原則的體現。通過這種方式,法院拓寬了原先條款的適用范圍。這里的推理有兩步:首先,法院通過歸納從具體規(guī)定上升到普遍原則;其次,法院再通過演繹把普遍原則適用到當前的案例中去?! ?.法國行政法中的法律普遍原則 在法國行政法中,法
6、律普遍原則(Principlesgenerauxdudroit)是指在沒有成文立法具體規(guī)定法則或標準的情況下,法院運用社會公認的正義與合法性的普遍觀念,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作為這些抽象原理的守護者,國政院對法國行政發(fā)揮的作用可與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相比擬。勒通納曾為此解釋說,“當國政院應用不成文的普遍原理,并把它們與成文立法條款同樣考慮時,它只是在解釋立法意志。國政院可以這么做是因為它相信這些原理對應著立法意志,且它們之所以未被明確寫下來,只是因為其存在是如此肯定,以至它們顯然不需要明確的表述?!盵2]
7、 法律普遍原則于體現在憲法或法律中的立法精神和受到廣泛接受的公共道德,它的成分十分豐富。其中最重要的是1789年的《人權宣言》和1946年第四共和憲法的前言,兩者被視為共和國的基石,構成了第五共和憲法前言的主要部分。具體地說,這些原理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院承認的基本個人權利和自由,公民獲得司法審查的權利,禁止事后立規(guī)懲罰(Nonretroactivity),和三權分立等原則。其次,私法和民事程序中的某些基本原則,即使缺乏明確立法規(guī)定,也被直接運用于行政審判。這類例子有禁止一事多罰原則(Rulea
8、gainstdoublejeopardy)和公民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有獲得聽證的權利(Righttobeheard)。最后,某些自然法思想,如公正(Equity)法則和公開與毫無偏袒地作出行政決定的原則,也被承認為適用行政審判的基本原則。1958年的憲法第37條授予政府以獨立的立法權力,更增加了行政法院實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法律普遍原則”成為法院用來審查行政行為的獨立依據。1971年憲政院首次采納“共和國法律所承認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