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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中精神損害賠償研究 摘要:傳統(tǒng)民法中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適用于侵權案件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聯(lián)系日益密切,出現(xiàn)了精神利益財產化的趨勢,人們愈來愈注重對個體價值和尊嚴的追求。合同作為社會關系的一個經常性載體,越來越多地涉及到精神利益,盡管我國民法理論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至今未形成共識,但司法實踐中個案的突破有力推動了我國民法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確認的進程。 關鍵詞:違約;精神損害;局限性;必要性 1 案例導入 (1)蘇玉順訴北京中北通商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婚慶糾紛案。2000年9月,蘇玉順與北京中
2、北通商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簽定婚慶服務協(xié)議書,約定該公司為其提供婚禮攝像服務并制作光盤,服務費700元?;槎Y結束后,被告告知蘇玉順錄象帶只有6分鐘的圖像,未能完整攝錄婚典的全過程。蘇玉順認為此事給其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最后,法院以違約為由判決被告退還蘇的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李海建等9人訴廣州羊城旅游公司在旅游活動中違約,減少旅游景點賠償糾紛案。原告李海建等9人利用假期,參加被告組織的南岳衡山四日游活動。被告在其廣告上聲稱旅游景點有8處,但游覽開始后,景點僅有三處且住宿條件
3、極為惡劣(男女8人混住一室)于是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返還全程旅費,賠償精神損失費及未觀賞的5個景點之誤工費。對精神損害這部分法院沒有支持,其理由是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在本案的這種情況下,雖然被告的違約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精神上的不愉快,但并不構成在民法通則上所指的精神損害,所以原告這方面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上述案例說明:①違約行為中確實可能導致精神損害,對于案件的當事人來講確實存在極大的痛苦。在違約責任中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很有必要的。②兩案件同樣都存在精神損害,但法院的判決卻不同,這充分說明,類似案件對司法實踐確實是一個挑戰(zhàn),即使案
4、例一中的法院作了支持的判決,但也是于法無據的,對于相同的問題司法機關本身存在爭議?! ?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2.1 精神損害的含義 精神損害在法律上給與定義的僅見于1978年南斯拉夫債務法,該法第155條將精神損害定義為“對于他人造成生理的、心理的或引起恐懼的損害”。而大多數(shù)國家在立法上沒有使用精神損害的術語,如法國民法典(1382條)使用的是“損害”,德國民法典(253條、第847條第1項、第1300條第1項)使用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瑞士民法典使用了“撫慰金”。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使用的則是“損失”一詞,只有在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才明確地使用了“精神損害”這一術語。在學界,關于精神損害的概念,國外通說認為,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精神的、肉體的痛苦。而我國學理上通常認為精神損害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即因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權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生理和心理損害和因名譽權等精神性權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失。 2.2 我國民事立法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6、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對此處所提到的“損害賠償”我國學者大多數(shù)認為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該條的規(guī)定為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不完善的,結合國內外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局限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該條文中并無“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概念的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從該法律條文中推導出來的。這種狀況使得一部分相當人懷疑甚至否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存在。審判實踐中,法官也可以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為依據駁回當事人的有關請求,當事人
7、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嘤捎诜蔁o明文規(guī)定而受到限制。隨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布實施,這一問題從根本上得到改觀。這項司法解釋正式明確地規(guī)定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2)確定侵權客體范圍過窄。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只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的賠償,這種列舉式的規(guī)定限制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c現(xiàn)實生活中公民人身權多樣性和復雜性并不相符,不能很好地發(fā)揮其立法功能。為順應社會發(fā)展及法律進步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發(fā)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
8、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其立法模式采取列舉式和概括式并舉的方法,全面地將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特定財產權、身份權及所有的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較《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