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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2000年10月30日09:41文正邦利益、行為自由和意志構成了權利要素;權利是一個主客觀統(tǒng)一的價值范疇和關系范疇,它依賴于社會經濟關系,既具有階級性,又有社會共同性.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是權利的三種形態(tài)。法的本體是權利。權力與權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歸根到底都根源于社會經濟關系及其矛盾運動,無所謂誰先誰后。把權力看成是權利的淵源,只是形式上看問題.馬克思曾經指出:"無產階級的第一批政黨組織,以及它們的理論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學的權利基礎之上的"。①權利,是法律機體的細胞,是法律大廈的基本構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
2、領域都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幾乎可以這樣說,認識了權利也就認識了法,揭示了權利的真諦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諦。要深刻地認識權利,不能僅限于法學的領域,還有必要就權利的相關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法哲學探討。本文試圖對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關注和討論。一、權利的組成盡管人們對權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義,但對它的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發(fā)現:權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又是權利的目標指向,是人們享受權利要達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動機)之所在。所謂權利,實際上就是人們?yōu)闈M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而利益既(主
3、要)指物質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義"。道義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權利的基礎之一,并往往以所謂"應有權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現,其進一步發(fā)展就會成為"現有權利"或"法定權利"。當然這種要求歸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質利益而決定的。所以任何權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權利終歸聯結著某種利益。其次,行為自由是權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權利的存在形式和載體。因為,權利實際上就是一定社會中所允許的人們行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圍、界限、標準。所以權利法學和權利本位論認為,法不應該(或不僅僅)是限制人們行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應是,至少社會主義法應該同時是)人民群眾行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
4、自由的圣經"。行為自由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法之為權利既包括對行為自由的質的規(guī)定(既允許什么樣的行為自由),又包括對行為自由的量的規(guī)定的(即允許有多大的行為自由)。法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既是對人們行為自由的資格、能力、可能性的認可,又是對這種行為自由的性狀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賦予人們以權利并不意味著承認人們行為的絕對自由。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法所體現的社會必然性就是對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響與危害他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自由和利益,否則行為自由就會走向反面而喪失自由。因此權利必然與義務緊緊相聯,義務乃是行為自由的負值形態(tài),是從相反的方面對行為自由的認定。履行義務,即遵循社會必然性而
5、行為,它所維護的就不僅是行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長遠利益。正因為這樣,所以義務也可以理解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權利也可以理解為盡相關義務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為基礎,以行為自由為存在形式和載體,只不過表現形態(tài)和價值傾向不同而已。第三,意志也是權利的要素之一。權利并不純粹是一個實體范疇,它具有人的主觀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的階級、集團和人們的意志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價值標準。所以寧可說權利是一個價值范疇更為確切,法定權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傾向的社會規(guī)范之要求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義要求都能成為權利,權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義要求
6、與社會的規(guī)范性要求的統(tǒng)一,是人的個體意志得到了社會的整體意志的許可或承認。而權利的這種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礎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權利的意志性的升華和凝聚,它通過人們一系列的意志活動(立法、執(zhí)法、守法等活動)使人的個體意志上升并實現為采取國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行為和過程,所以法具有階級性。二、權利的性質和特征從以上分析可見,權利是標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自由的目標、方向及程度、范圍的法學范疇,而這種行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會規(guī)范所要求的,質言之,權利就是一定社會中人的規(guī)范性行為的自由度(行為自由的質與量的統(tǒng)一),它體現著作為社會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體地位。
7、從哲學上說,權利既不純粹是一種實體范疇,也不單純是一種觀念范疇,而是一種價值范疇和關系范疇。它是主客觀的統(tǒng)一,這種統(tǒng)一就表現為人的行為自由或自由行為。即人們自覺地意識到或認識到了自身的正當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現為被社會所允許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動去獲取它。因此,從靜態(tài)上說權利就相當于利益加意志(價值取向),從動態(tài)上說權利就是為一定社會權威所許可的行為。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和法一樣都屬于社會上層建筑并歸根到底是受社會經濟關系所制約和決定,"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