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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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的論文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論邏輯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因此,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必須矢志不渝地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立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前提。而加強和推進民主立法,則既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梢哉f,民主立法是人民民主與依法治國的重要結合點,民主

2、立法堅持和實行得好壞,直接關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成敗。1978年以來,在我國的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立法堅持人民民主、發(fā)揚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體現(xiàn),但“民主立法”這個詞卻是在進入21世紀后才正式使用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有關“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這樣演進的:在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力爭做到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笔畬萌珖舜蟮诙螘h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堅持立法為民,以人為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表述是:“

3、立法質量不斷提高,立法民主化邁出新步伐”;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使用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繼續(xù)推進,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的提法;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積極探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將物權法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業(yè)促進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笔粚萌珖舜?/p>

4、常委會的5年立法規(guī)劃進一步強調,“要繼續(xù)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除了不宜公開的以外,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布,這是不斷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又一項重要舉措。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充分吸收合理成分,對各方面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意見、集思廣益?!秉h的十七大在作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zhàn)略部署的同時,明確提出立法工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由此,民主立法受到高度重視,進一步成為我國立法工作的重要

5、特征和主要旋律。應當說,從主體角度來看,民主立法主要包括兩個大的方面,即立法機關公開透明的民主立法與公眾知曉的民主參與立法。民主立法是上位概念,包含了公眾民主參與立法。本文之所以把“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并列起來討論,是因為在我國國情下,人們往往把“民主立法”誤解為主要是立法機關的事情,諸如人大代表積極發(fā)言、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電視直播立法實況、允許公眾旁聽立法、召開立法聽證會、召開專家學者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以及所謂“開門立法”的若干其他程序和方法,就是“民主立法”的主要內容,而公眾對于立法

6、的民主參與,往往被排除在民主立法之外、弱化在民主立法之中,表現(xiàn)出被動性、有限性、形式性和間接性等特征。公眾民主參與立法的現(xiàn)狀,與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立法工作突飛猛進的高速發(fā)展相比,與立法機關當下所倡導的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理念相比,公眾對于立法的民主參與,無論在參與的程度、參與的層次、參與的水平還是在參與的質量、參與的效果等方面,都還處于蹣跚學步的“初級階段”。因此,為了強調和突顯公眾民主參與立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本文把“公眾參與”同“民主立法”相提并論起來討論。民主立法是相對于君主立法、專制立法

7、、少數(shù)人立法、精英立法、專家立法、官僚立法、法官立法等立法現(xiàn)象(立法體制)而言的概念,它強調人民在國家立法中的主導地位、主要作用和參與程度,涉及立法的民主價值、民主功能、民主主體和民主制度等范疇或方面。一、民主立法的價值在哲學范疇,“所謂價值,就是客體與主體需要之間的一種特定(肯定與否定)的關系?!痹谌伺c外界事物的關系中,作為客體的外界事物對與作為主體的人的有用性和有益性,構成了價值的基本關系。立法價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體的需要與立法對象(法律所要調整的對象)間的相互關系,

8、表現(xiàn)為立法主體通過立法活動所要追求實現(xiàn)的道德準則和利益。所謂立法主體,在民主政體下是指立法權效力范圍內的全體人民,特別是他們的立法代表。立法者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所要謀求實現(xiàn)的,不僅是立法內在的崇高道德準則——正義、公平等,同時也是立法外在的利益形式。這種正義與利益的結合,構成了現(xiàn)代立法價值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在有的西方學者看來,“‘公平’一詞常被用來解釋‘正義’,但是與‘正義’一詞的一般意義最為切近的詞是‘應得的賞罰’。一個人如果給了某人應得的或應有的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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