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的反洗錢法立法若干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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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我國的反洗錢法立法若干問題論文..【關鍵字】反洗錢/立法/問題反洗錢立法可謂最近二十年來國際法發(fā)展最為迅速的領域,也是由于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和大力促進,反洗錢立法也成為很多國家國內法比較活躍的領域之一。一般認為,我國反洗錢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①在隨后的十余年中,我國的反洗錢立法工作進展很快,反洗錢法律體系初現輪廓。反洗錢工作也取得了長足進展,反洗錢工作機制初步建立。一、我國反洗錢立法的基本情況我國反洗錢立法始于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隨后的反洗錢立法工作駛入快車道。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刑事法律規(guī)范、行政法律規(guī)范

2、多法律部門相互銜接,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多層級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錢法律體系。(一)我國反洗錢刑事立法的基本情況我國專門的反洗錢立法正是從刑事立法開始的。作為我國第一部刑法典的1979年刑法沒有關于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雖然有觀點認為該法關于窩贓罪、銷贓罪的規(guī)定,可以實際適用于部分洗錢犯罪行為,但該規(guī)定只是傳統(tǒng)贓物罪的規(guī)定,制定之時既無洗錢之現實可針對,客觀方面表述與洗錢的概念也有相當差距,不應視作洗錢罪相關的規(guī)定。②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四條規(guī)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掩飾、隱

3、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罪名,這一條涉及三個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毒品性質、來源罪。一般認為,這里的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屬于對洗錢罪的規(guī)定。③筆者以為這里的窩藏毒贓罪客觀方面三種表現形式中的轉移、隱瞞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也屬于洗錢罪的表現形式。此外,《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這一規(guī)定又使得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4、的刑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適用于上述洗錢犯罪行為。此后直至1997年修改刑法,我國刑事法律關于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未作變動,這一期間我國可適用于反洗錢的刑事法律主要是《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四條關于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和轉移、隱瞞毒贓罪的規(guī)定,以及因事先有通謀而構成共犯的情況下,有關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相關規(guī)定。④1997年修訂刑法在反洗錢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進展。首先,第一次專門規(guī)定了洗錢罪。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屬于洗錢罪。這樣就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由毒品犯罪擴大到黑社

5、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⑤關于洗錢的具體行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的;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等五類。犯罪主體增加了單位。其次,為了適應反洗錢的需要,對窩贓罪的規(guī)定作了修改,將傳統(tǒng)窩贓罪客觀方面表現形式由窩藏、代為銷售,改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我國刑法由此形成了對洗錢犯罪活動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的格局:即對涉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嚴重犯罪的洗錢犯罪活動,適用洗錢罪的規(guī)定,予以較為嚴厲的制裁;對涉其他犯罪活動的洗錢犯罪活動,

6、則可視情況適用窩贓罪的規(guī)定處理。此外,在關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節(jié)中,對原《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作了修改:隱瞞、掩飾毒贓性質、來源的行為因已經規(guī)定在洗錢罪中,未再規(guī)定,但等于刑罰有所提高;關于轉移、隱瞞毒贓的行為仍予保留,但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關于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共犯論處的規(guī)定仍然保留。2001年12月29日,為適應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對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作了進一步完善。根據《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規(guī)定中,增加恐怖活動犯罪。⑥此

7、外,針對恐怖融資活動,《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將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綜合以上規(guī)定,我國現行有效的有關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一關于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三百一十二條關于窩贓罪、第三百四十九條關于轉移、隱瞞毒贓罪的規(guī)定,以及因事先有通謀而構成共犯的情況下,有關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相關規(guī)定。(二)我國反洗錢行政立法的基本情況我國反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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