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險救援勤務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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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勤務規(guī)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勤務,確保各類搶險救援任務的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公安消防部隊執(zhí)勤條令》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第二條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勤務,是指公安消防部隊依法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各項勤務活動。主要包括: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

2、環(huán)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第三條公安消防部隊必須遵循“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快速反應,快速調派力量,正確判斷災情,科學決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營救遇險人員,控制災情發(fā)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危害。第四條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應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加強與公安相關警種、武警以及安監(jiān)、衛(wèi)生、供水、供電、供氣、環(huán)保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完成災害事故搶險救援任務。第二章組織指揮第五條公安消防部隊各級指揮員的指揮職責是:組織搜集、上報現場情況,確定搶險救援技、戰(zhàn)術措施,部署作戰(zhàn)任務,組織協同作戰(zhàn),落實安全保障。第六

3、條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組織指揮應當堅持“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原則;緊急情況下,可實施越級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實施組織指揮或者授權指揮。第七條發(fā)生重特大災害事故(事件)時,公安消防部隊現場指揮員及相關人員應當參加由政府統一領導的搶險救援總指揮部,了解災情信息,掌握處置情況,落實領導指示,并按照總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部隊開展搶險救援行動。第三章力量編成第八條公安消防部隊參加災害事故(事件)搶險救援時,一般應當根據預案調動力量,并根據現場情況確定作戰(zhàn)力量編成。第九條搶險救援力量編成一般以消防中隊為基本作戰(zhàn)單位,以作業(yè)組為基本作戰(zhàn)單元,每個作業(yè)組人員

4、不得少于3人,并應確定1名組長負責;必要時,還須安排掩護、預備力量。第十條處置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當調派防化救援車、洗消車、泡沫車等特種車輛和防護、偵檢、警戒、堵漏、輸轉、洗消等特種器材、設備和藥劑,并視情報政府啟動應急預案,調動公安、石化、衛(wèi)生、環(huán)保、氣象等相關部門及單位救援力量參與處置。第十一條處置建筑倒塌事故,應當調派搶險救援車、舉高車等車輛和生命探測、漏電檢測、燃氣偵檢、救生、破拆、牽引、起吊、支撐等特種器材、設備,并視情報政府啟動應急預案,調動建設、公安、衛(wèi)生、通信、供氣、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及單位救援力量參與處置。第十二條處置交通事故,應當調派搶險

5、救援車、泡沫車等特種車輛和偵檢、警戒、破拆、救生、牽引、起吊等特種器材,并視情報政府啟動應急預案,調動公安、交通、衛(wèi)生、環(huán)保等相關部門及單位救援力量參與處置。第十三條處置上述災害事故以外的災害事故(事件),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參照上述要求,調派相關力量到場。群眾一般求助的救援力量編成原則上以轄區(qū)中隊力量為主。必要時,可按程序規(guī)定調派相應增援力量參與。第四章基本程序第十四條接警出動。迅速準確受理報警,根據警情,集中調集所需人員、裝備,并視情報請政府啟動應急預案,調動相關聯動力量,安全、迅速地趕赴現場。第十五條偵察檢測。通過偵察檢測,掌握災害事故的特性、規(guī)模、危險程度

6、,確定不同區(qū)域的危險等級;查明遇難、遇險和被困人員的位置、數量、施救疏散路線;查明貴重物資設備的位置、數量;了解災害事故(事件)現場及其周邊的道路、水源、建(構)筑物結構以及電力、通信、氣象等情況。第十六條設置警戒。根據災害事故(事件)類型,及時啟動輔助決策及專家系統,并依據偵檢結果,科學、合理設置警戒區(qū)域,采取禁火、停電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等安全措施。警戒命令由搶險救援總指揮部統一發(fā)布,由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負責實施。第十七條安全防護。進入災害事故現場的救援人員,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危險等級落實防護措施;設立現場安全員,全程觀察監(jiān)測現場危險區(qū)域和部位可能發(fā)生的危

7、險跡象;在可能發(fā)生爆炸、毒物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險情況下救援時,應當盡量減少一線作業(yè)人員,并加強安全防護;需要采取工藝措施處置時,應當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的配合下組織實施,嚴禁盲目行動;當現場出現爆炸、倒塌等險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時控制或者消除,可能威脅參戰(zhàn)人員的生命安全時,應當立即組織參戰(zhàn)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并清點人數,待條件具備時,再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戰(zhàn)斗。第十八條搶救人員。通過詢問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測儀、搜救犬等偵察檢測手段確定被困人員數量、位置后,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破拆、起重、支撐、牽引、起吊等方法施救。對被倒塌的建筑構件、材料埋壓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的現場,應先

8、穩(wěn)定被困人員情緒,并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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