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司法制度畢業(yè)論文 基于人民法院 濫用逮捕權之弊端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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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司法制度論文題目:基于人民法院 濫用逮捕權之弊端及對策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論文關鍵詞:人民法院 濫用逮捕權 弊端 對策  論文內容摘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guī)定,逮捕權應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時,《刑事訴訟法》第60條又對逮捕措施的使用條件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法院行使逮捕權的現狀存在一定的弊端,應引起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問題的關注,并期望人們能藉此對其對策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司法實踐中,以取保候審移送法院起訴的被告人,常常會因某種原因而在開庭審理前被

2、法院逮捕送交看守所執(zhí)行,不僅造成了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而且實際上也構成了對逮捕權的濫用,影響了司法權威。    一、人民法院濫用逮捕權之弊端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防止不利于訴訟活動現象的發(fā)生,從而保證庭審乃至判決的順利進行(執(zhí)行)以及化解社會矛盾。但是,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忽略了以下事實:  其一。逮捕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使用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由于逮捕暫時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對其使用做出了嚴格的條件限制。是否適用逮捕措施,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三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其他。對不適合逮捕的被告人予以逮捕

3、??陀^上可能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實質上既是一種違法行為,是對人權的一種肆意侵害,又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對于公訴案件來說,人民檢察院是在認真審查了案件事實之后。依據逮捕的三個條件反復斟酌才做出是否逮捕或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的。對于未被羈押的被告人來說,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后,如果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人民法院隨意變更為逮捕顯然是不妥當的。這一點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75條規(guī)定,已得到認可?! ∑涠?,不利于維護司法統一,維護司法機關

4、的整體形象。檢察機關不予逮捕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案件中有近50%的案件最后被判處了緩刑甚至單處罰金,由于先放后捕再放給人造成執(zhí)法不統一的感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淙?,不利于教育感化被告人以及瓦解共同犯罪人。對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過失犯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其他被告人做出逮捕決定。不利于其悔過自新,同時可能造成看守所復雜環(huán)境的交叉感染?! ∑渌?,不利于緩解看守所的壓力,容易造成看守所人滿為患的狀況,從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訴訟成本。此外,人民法院在庭審前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最大弊端在于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刑事公

5、訴案件中,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在開庭前,僅限于程序方面的審查,不應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法官在刑事訴訟中,不再承擔控訴與舉證的職能,其角色應當是絕對中立的,以便更好地發(fā)揮“居間裁判”的作用,保證審判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開庭審理案件前,因被告人的一些輕微違法行為,或“不配合行為”,就以種種理由要求院長批準改變取保候審這一較輕強制措施。而采用逮捕這一最嚴厲的強制措施。那么這無形中就會給人們帶來一個信號——案件尚未審理該法官就已經定案了。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庭前決定逮捕被告人在承辦法官甚至是合議庭心中勢必已經形成了被告人罪該逮捕的確信。也就是說法官已經“先入為主”地認

6、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危害社會的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有著現實的社會危險性”。當一個法官處于中立的位置時,他會盡量用公正的眼光看問題。而一旦法官在開庭前對被告人采取了逮捕措施,就意味著其偏離了中立的位置,毋庸置疑地站在了公訴方一邊。另外,在《國家賠償法》中已明確規(guī)定承辦人要承擔錯案責任的情況下。由于逮捕是他的主張,那么逮捕決定的錯與對,就不光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問題了。企盼一個法官或合議庭坦然面對自己就同一人的同一行為所做出的前后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斷,就目前的法官隊伍素質來說,還是讓人很難想象的。法院在審前改變強制措施,難免會使人懷疑案件的質量能否得到保證,被告人的

7、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為了公平公正起見,法院應當慎用逮捕權?! 《?、人民法院濫用逮捕權之對策    (一)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確立無罪推定、保障人權的觀念,嚴格行使逮捕權  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它要求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責中實行區(qū)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因此法院行使逮捕權時,必須轉變“羈押可以折抵刑期,并未侵犯其人權”的觀念,必須有一種強烈的和諧意識和維護穩(wěn)定意識。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點。對于具有和解可能性、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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