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之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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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之規(guī)范內容提要 本文就人身保險實務中存在的不規(guī)范、不公平問題作出法律思考,認為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險代理人的承諾應為保險人的承諾;交付保險費是合同生效條件和應履行的合同義務、而非合同成立的條件;保險人作出承諾應有時間限制。規(guī)范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應從立法、司法、保險實務等多方面入手,并與國際接軌,這樣才有利于新興的人身保險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關鍵詞 人身保險 合同 效力 規(guī)范一、人身保險的意義人身保險的創(chuàng)立,可以追溯到18世紀。巴比倫的士兵出外打仗,兵兇戰(zhàn)危,大家都不知道能否活著回來,所以出征前,每人都放下一些金錢,組成一個基金,那些不幸戰(zhàn)死沙場的家屬便可在

2、這個賠償基金中得到保障。時至今日,人身保險早已擴及社會各類人員。參加保險,能使人們在遭遇疾病或意外傷害時獲得一定的賠償,做到損失承擔社會化,從而免除個人的后顧之憂。隨著物質文明的進步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自身的價值和意外風險的防范,保險意識大為增強,人身保險制度也日趨完善,已成為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保障。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業(yè)是國際保險業(yè)以至金融業(yè)的資產巨子。但在國際壽險業(yè)蓬勃發(fā)展時期,中國還在計劃經濟禁錮之中。到1982年,我國才恢復人壽保險業(yè)務。1992年,美國友邦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我國第一家商業(yè)性的保險公司中國平安公司也正式成立。1

3、993年,美國友邦首度將個人壽險營銷引入上海市場,1994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和上海拉開了民族壽險個人營銷的序幕。因此,直到1994年,我國才有真正意義上的人壽保險業(yè)。經過短短兩年多的市場挖掘,我國人壽保險市場呈現高速發(fā)展的勢頭,與此同時,壽險市場的規(guī)范,也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二、人身保險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思考人身保險的基本形式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隨著人身保險的普遍推廣和運用,保險人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和每一個投保人逐一協商合同內容,因而各國的保險合同基本上都是一種定式合同,即由保險人預先擬定合同條款,供相對人選擇,

4、相對人只有接受與否的權利,而無增刪修改的自由。實踐中,有的保險人往往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而忽視相對人的利益,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不規(guī)范和不公平的現象,打擊了投保人的積極性,不利于新興的人身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后,在保險人正式承保或簽發(fā)保險單之前,被保險人出了險,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付保險金額的責任?去年下半年發(fā)生在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險案糾紛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投保人購買某保險公司20萬人壽保險及20萬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險,在交付部分保險費及體檢合格后、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之前,不幸遇害身亡,保險人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5、。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該案有許多問題值得思考和探討。表面上看,保險合同的確未成立。因《保險法》第12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問題是:第一,保險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還是非要式合同?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未有其他任何要求。我國過去多數保險法著作中都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即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合同方可成立,其依據是1982年施行的《經濟合同法》第

6、25條的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但1993年修改的《經濟合同法》已將該條修改為:“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笨梢姡kU法第12條與修改后的《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其意義在于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即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而無論是否簽發(fā)了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如果一定要求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后合同才能成立,那么在雙方就保險與保險條款達成一致后,而簽單前發(fā)生的

7、保險事故,保險人將不承擔保險責任,這樣顯然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①第二,保險合同既為非要式合同,那么保險代理人之承諾表示是否為保險人之承諾?依民法代理之規(guī)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之活動,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保險法第124條也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現在某保險公司一味強調投保人死亡在前,保險人承保在后,完全否認了代理人的承諾效力。但是在死無對證的情形下,并不能排除代理人急于做成保險而大包大攬,向投保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特別是在體檢已經合格的情況下。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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