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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簽提單與預借提單的區(qū)別與風險》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倒簽提單與預借提單的知識倒簽提單:ANTI-DATEDB/L,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fā)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ADVANCEDB/L,是指提單在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時,或者貨物雖然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fā)的提單。一.介紹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fā)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一般可分為二種情況:一是善意倒簽;二是惡意倒簽,即個案中賣方為了單方面的利益私下與船公司勾結起來倒簽,這也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倒簽提單(以下簡稱倒簽提單)。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信用證項下
2、提交的單據(jù)基本上無懈可擊,即便是接到了買方明示,賣方也不會立即向買方承認事實并主動采取積極的措施彌補自己的錯誤,為此,在處置這種個案時必須穩(wěn)、準、狠,如果按慣例和一般辦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達到維權的全部目的。二.條件在現(xiàn)代國際貿(mào)易中,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這種付款方式的情形下,開證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出的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期限、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賣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議付銀行提交所需單證后,方能順利結匯。其中,賣方所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否則不能
3、結匯。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經(jīng)常會遇到下述兩種情況: (1)眼看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如果賣方等到貨物裝船完畢,再憑承運人開出的已裝船提單去議付銀行結匯,則肯定會超過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結匯期,議付銀行會以此為由而拒絕結匯?! 。?)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遲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船期限,如果承運人以該日期作為提單簽發(fā)的日期,議付銀行也肯定會以單證不符(提單在簽發(fā)日期上與信用證的規(guī)定不相符)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結匯請求?! ≡谏鲜鰞煞N情況下,因不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獲取已裝船提單而擔心結匯受阻的賣方,肯
4、定會焦灼不安。有些賣方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會和承運人協(xié)商對策,進而分別采取下述兩種方法: ?。?)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fā)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是謂預借提單。 ?。?)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fā)的日期,以使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即貨物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guī)定,是謂倒簽提單。顯然,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共同之處在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fā)日期(貨物裝船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一個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要而虛構的,并且早于后一
5、個日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在于,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fā)的,被倒簽的提單則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時簽發(fā)的。兩種行為實施時間不同,但它們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而且預借提單是在船沒有開的情況下操作的,風險更大些。一.限制無論是預借還是倒簽提單,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都晚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fā)日期,也就是晚于托運人(賣方)和收貨人(買方)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由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日期,這正是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的原因所在。托運人未能將貨物按照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時間裝船付運,首先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
6、托運人就此止步,面對現(xiàn)實,老老實實地讓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時間,簽發(fā)已裝船提單,那么收貨人收貨后只能追究托運人遲延交貨的責任,托運人也就承擔一般性的違約責任。但托運人自認為這樣做未免太老實,不精明,吃了虧,而要動些腦筋,掩蓋自己已構成違約的真相。于是,托運人與承運人合謀,并要求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即將提單的簽發(fā)日期改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日期之前,想借此來賴掉其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很顯然,如果承運人答應了托運人的要求而預借或倒簽提單,那么,承運人在提單簽發(fā)日期這個重要問題上采取了欺騙的手段,而且承、托運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
7、法目的,損害了提單持有人和收貨人的利益。二.法律對承運人和收貨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一個運輸合同,而且往往是一個涉外合同。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適用問題。依照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單中可以規(guī)定適用于該提單的法律,提單中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與提單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該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還規(guī)定,在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時,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規(guī)定,即是國際私法上著名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后一原則是對前一原則的限制。因此,依據(jù)上述法律沖突規(guī)范,不論適用于提單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律或哪種國際公約,只要該法律或公
8、約承認承運人采用欺詐手段簽發(fā)的提單是有效的,那么,我們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排除該法律或公約的適用,徑直適用我國法律對預借或倒簽提單行為進行定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