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存在的問題及處理

淺析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存在的問題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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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多年來,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經常存在,很多農民工討薪路上四處碰壁,極個別的農民工甚至采取非法索債的手段,鋃鐺入獄,大部分農民工會聚集鬧事,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曾引起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如何盡快處理此類案件,實現社會司法的公平、正義,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最重要的審判任務之一,對此,筆者僅對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談幾點膚淺的看法。????????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存在的問題????????拖欠農民工的工資一旦發(fā)生,在選擇勞動仲裁解決或者直接經過訴訟途徑解決,農民工含混不清,在找承

2、包方索要工資遭到拒絕后,再去找發(fā)包方同樣也會遭到拒絕,是否有第二條途徑解決呢?他們中的大多數是茫然的,即使個別人了解點皮毛,也無濟于事,往往只會無功而返。????????規(guī)避法律,爭奪管轄權。農民工在討薪無門,往往會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為了將案件爭取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避法律,爭奪管轄權。實踐中,農民工異地務工的情況偏多,如果建設工程的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地,當然不存在爭奪管轄權,如果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農民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然也不存在爭奪管轄權,但是建設工程和承包方均不在農民工所在地時,農民工的訴訟代理人為了討回農

3、民工的工資往往和承包方竄通,虛設一個合伙承包人,而這個合伙承包人因與原告同屬一戶籍地,將這個合伙承包人列為被告,將案件的管轄權爭奪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建設工程的發(fā)包方提出管轄權異議,而人民法院立案審查僅是程序上審查,又不作實體處理,農民工的起訴,也并不有違反民事訴訟法條關于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guī)定,一般也會對被告管轄權異議裁定駁回。只有在庭審中在實體上對這一合伙承包人予以查明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而并不影響程序上的管轄。???????建設領域的發(fā)包方往往不與承包方簽訂書面的勞務分包合同。多數發(fā)包

4、方為了謀利,而將工程的勞務費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并且不與承包方訂立書面的勞務合同,僅以口頭約定的形式而分包,無論工程是否竣工,既不與承包方書面結算,也不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勞而無功,向人民法院起訴又無書面證據,告狀無門,即使法院受理,對于農民工弱勢群體來講,受保護的程度即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有失社會的公平正義。即使有書面的勞務分包合同,發(fā)包方也不給支付工資,農民工往往是通過承包方向發(fā)包方借生活費、交通費、零花錢的形式而獲取極其少量的報酬,一旦農民工工資有拖欠,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也存在較大的訴訟風險。???????原因及解決的對策。?

5、??????1、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一旦發(fā)生,由于對在什么情況下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先適用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和不經過勞動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索取勞動報酬的法律規(guī)定不懂,更不知曉兩條途徑的區(qū)別和聯系。對于前者,2007年12月29日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適用本法的范圍作了明確的界定,其中第(五)項明確了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這就為勞動報酬的追討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第五條明確了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

6、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說,一般發(fā)生勞動報酬應先經過勞動仲裁這個前置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出具的有工資欠條,而勞動者可不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可以持工資欠條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二)》第3條:勞動者持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

7、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的受理,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否給勞動者出具的有工資欠條,直接決定了勞動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僅限于其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議,否則即使有用人單位給其出具的有工資欠條,也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規(guī)避法律,爭奪管轄權。此種情況的發(fā)生,從客觀上講很正常,農民工在討薪無門的情況下,無可奈何,只好求助于法律,一些代理人為了減少訴訟成本,而有意虛設農民工所在地的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將案件爭取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迎合

8、農民工討薪的訴求。如果僅以農民工的包工頭即勞務費的承包方為被告爭奪管轄權,作為發(fā)包方一般是具有法人用工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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