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員工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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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丘縣綜合治稅信息員工作規(guī)定第一條為加強綜合治稅工作,規(guī)范綜合治稅信息員(以下簡稱信息員)行為,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信息員是協(xié)助綜合治稅機構控管地方稅源的單位、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單位)中具體辦理涉稅信息采集和傳遞的人員以及基層綜合治稅組織中為綜合治稅機構提供涉稅信息的人員。第三條各部門、單位原則上選聘財務人員為信息員,有特殊原因也可從相關業(yè)務股室選聘,但需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第四條信息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熟悉并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二)信息提供單位的信息員應當與本單位有正式勞動關系;(三)基層綜合治稅組織中的信息員應當熟悉當地

2、經濟社會情況;(四)誠實正直、責任心強,有工作熱情。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信息員:(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二)組織或參與偷稅、騙稅或抗稅等稅收違法活動的;(三)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認為不適宜從事信息員工作的其他情況。第六條信息員應當辦理確認手續(xù)。與信息提供單位有正式勞動關系的人員,信息提供單位負責推薦;基層綜合治稅組織的信息員由村(居)委會推薦;綜合治稅領導小組對所推薦的人選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頒發(fā)信息員證書。第七條各級綜合治稅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員檔案,加強信息員的管理。信

3、息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擔任信息員的,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綜合治稅機構申請改聘信息員。第八條信息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治稅機構應取消其信息員資格,并及時通知信息員所在單位。(一)有偷、騙、抗稅或逃避追繳欠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二)責任心不強,不能認真履行信息員職責的;(三)故意隱瞞涉稅信息造成稅(費)款流失的;(四)綜合治稅機構認為應予取消信息員資格的其他原因的。第九條信息員的權利:(一)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稅收政策;(二)有權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使用本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三)有權要求綜合治稅機構對其履行信息員職責行為提供

4、支持和幫助;(四)有權要求綜合治稅機構和稅務機關為其綜合治稅信息提供行為保密。第十條信息員的義務:(一)負責本單位與相關單位涉稅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綜合治稅機構提供有關的涉稅信息;(二)協(xié)助綜合治稅機構依法開展綜合治稅工作;(三)積極宣傳地方稅法和稅收政策;(四)積極向綜合治稅機構或稅務機關檢舉偷、逃稅行為;(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六)接受主管綜合治稅機構監(jiān)督管理。第十一條各級綜合治稅機構應建立信息員工作會議制度,每月3日召開信息員工作例會,溝通交流情況,研究問題。發(fā)放有關稅收資料。第十二條綜合治稅機構應每半年對信息員進

5、行一次培訓。培訓主要內容有:(一)《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二)相關稅種的政策和稅收綜合業(yè)務知識;(三)涉稅信息的數據采集、傳輸方式等知識;(四)其它相關知識。第十三條信息員必須按照要求準時參加綜合治稅機構統(tǒng)一組織的稅收業(yè)務培訓及有關會議。第十四條綜合治稅機構按照報送涉稅信息、培訓、考試等情況對信息員進行綜合評定,并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考核結果。第十五條對政策水平高、業(yè)務技能強,在年度綜合治稅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信息員,綜合治稅機構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七條信息員登記表、信息員證書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

6、公室印制。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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