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明辨法理行止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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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明辨法理行止有度畢業(yè)論文新《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實施,進1步規(guī)范了稅務部門的執(zhí)法程序和執(zhí)法行為,有力地促進了稅收工作健康發(fā)展。但在新《征管法》的貫徹落實過程中,1些具體問題應引起稽查部門的注意,并在執(zhí)行中加以解決:1、稽查分局執(zhí)法主體資格問題稽查分局與稽查局只有1字之差,但按新《征管法》的規(guī)定,稽查分局已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新《征管法》第104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那么這

2、里的稅務機構指的是什么呢?新《實施細則》第9條是這樣解釋的:“稅收征管法第104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可以看出無論是新《征管法》還是其《實施細則》均沒有設定稽查分局的稅務執(zhí)法主體資格。也就是說,稽查1分局、稽查2分局、稽查3分局……已沒有資格對外行使稅收執(zhí)法權,這將意味著在今后可能發(fā)生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上述稽查分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將被裁定或判決為無效或違法。2、稽查局工作職責范圍問題新《實施細則》第9條規(guī)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

3、查處”。這里明確地以法規(guī)形式界定了稽查局的工作職責和范圍。目前,市級稽查局和縣區(qū)稽查局或稽查機構,均可以開展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包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沒有按照是否構成偷、逃、騙、抗稅4種違法行為而由稽查局“專司”處理。因而實際工作中稽查局工作的職責范圍沒有體現(xiàn)對偷、逃、騙、抗稅4種行為的專司,征收局也沒有按照專司要求將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偷、逃、騙、抗稅案件交由稽查局處理。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金融法制司所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實用指南》中,對稅務分局和稽查局的職責

4、進行了明確劃分:“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1律移交稽查局處理,由稽查局獨立作出決定,稅務局不予干涉;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沒有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也就是說屬于1般稅務違法案件的,1律由稅務局處理,稽查局不予干涉。”3、稽查局長審批稅收執(zhí)法措施權力問題新《征管法》中所稱的稅務機關包括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省以下各級稽查局。其中稽查局的執(zhí)法主體地位是以“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予以確立的。也就是說在新《征管法》的文字表述上稽查局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是不同的

5、,是有區(qū)別的。但按常規(guī)的理解應享有同樣的稅收執(zhí)法權,可是新《征管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調取賬簿、納稅人銀行存款情況查詢等措施時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顯然,這里沒有明確同樣是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行使上述執(zhí)法權時何人批準。如果按上述規(guī)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在實際工作中顯然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實際工作中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1方面,具有稅收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市級稽查局在行使上述權力時,批準人是市級稽查局局長,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屬超越權力行政,其產生行政爭議的結果是不言而喻的。另1方面

6、,同樣具有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縣(市)級稽查局在行使上述權力時,是縣(市)局局長批準的,那么在1個案件中就存在了兩個執(zhí)法主體,導致稽查案卷的不規(guī)范,容易引起復議機關、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混亂。4、偷稅認定的標準問題新《征管法》第6103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從新《征管法》第6103條對偷稅的文字表述上不難看出,偷稅行為的構成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就成立:1是納稅人實施了

7、第6103條所列舉的行為;2是納稅人由于實施了上述列舉的行為導致了少繳或不繳稅款的后果。但是,目前在稅收征管與稽查工作的實踐中卻存在以下兩種認定偷稅的不同觀點:第1種觀點,偷稅應在實施了第6103條所列舉的行為,導致了不繳或少繳稅款后果的同時,還要具備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這種觀點還認為新《征管法》第6103條對偷稅的認定,不區(qū)分主觀故意與非主觀故意不盡合理。如某納稅人以獲利為目的,故意計算錯誤,導致了虛假申報,少繳了稅款按新《征管法》規(guī)定應以偷稅論處。而又1納稅人因計算失誤,導致了申報不實少繳了稅款,按新《征管法》同樣以偷稅

8、處理。這樣不分情節(jié)輕重1概而論的規(guī)定顯然不符合稅收公平、公正原則。第2種觀點,只要納稅人實施了第6103條所列舉的行為,并因此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那么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偷稅。持這種觀點的依據是:第1,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偷稅行為的認定均沒有以是否有主觀故意作為判斷或定性的要件;第2,主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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