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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行為無因性與善意取得制度比較研究提要:簡單地說物權行為理論的無因性是指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交付,而善意取得制度則是指讓人出于善意有償取得無處分權占有人的財產不負返還義務。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天然的弊端性,即主觀善意的要求與物權公示原則的基本功能不協調,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實踐作用逐漸消退,因此必須在物權行為理論的框架下構建我國的物權法。 一、傳統(tǒng)物權行為理論的概念及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學者們關于物權行為理論是否有存在必要有不同爭議,爭論的焦點在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能否為善意取得制度代替。因此,
2、對于物權無因性與善意取得之間的研究首先須從它們的概念入手。物權行為理論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德國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寫到: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tài)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轉移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在買賣契約中,一般人只想得到債權契約,便卻忘記Tr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項與買賣契約完全分離,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餀嘈袨闊o因性與善意取得
3、制度比較研究提要:簡單地說物權行為理論的無因性是指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交付,而善意取得制度則是指讓人出于善意有償取得無處分權占有人的財產不負返還義務。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天然的弊端性,即主觀善意的要求與物權公示原則的基本功能不協調,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實踐作用逐漸消退,因此必須在物權行為理論的框架下構建我國的物權法?! ∫弧鹘y(tǒng)物權行為理論的概念及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學者們關于物權行為理論是否有存在必要有不同爭議,爭論的焦點在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能否為善意取得制度代替。因此,對于物權無因性與善意取得
4、之間的研究首先須從它們的概念入手。物權行為理論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德國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寫到: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tài)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轉移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在買賣契約中,一般人只想得到債權契約,便卻忘記Tr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項與買賣契約完全分離,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餀嘈袨闊o因性與善意取得制度比較研究提要:簡單地
5、說物權行為理論的無因性是指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交付,而善意取得制度則是指讓人出于善意有償取得無處分權占有人的財產不負返還義務。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天然的弊端性,即主觀善意的要求與物權公示原則的基本功能不協調,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實踐作用逐漸消退,因此必須在物權行為理論的框架下構建我國的物權法?! ∫?、傳統(tǒng)物權行為理論的概念及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學者們關于物權行為理論是否有存在必要有不同爭議,爭論的焦點在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能否為善意取得制度代替。因此,對于物權無因性與善意取得之間的研究首先須從它們的
6、概念入手。物權行為理論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德國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寫到: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tài)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轉移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在買賣契約中,一般人只想得到債權契約,便卻忘記Tr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項與買賣契約完全分離,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1] 薩維尼的這一論述包含了三項重要原理:第一,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原理
7、。因為他認為交付是一個獨立的契約,它是獨立于債權契約的一個真正的契約,與買賣契約是完全分離的。它與買賣契約即原因行為并非同一個法律關系。[2]第二,交付必須體現當事人獨立的意思表示,由于這一獨立意思表示與原因行為無關,便產生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第三,交付必須以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物權行為的實施旨在使物權產生變動。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得知,傳統(tǒng)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并須具備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記二項要件的行為,它有如下特征: 1、物權行為以物權變動為目的。也就是說以設立、變更或消滅物權關系為目的,它與債權行為不同。債權行為是以
8、發(fā)生給付為目的的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而物權行為是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行為,又稱為處分行為。[3]由于物權行為將發(fā)生物權變動,因此行為人應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負擔行為則不以負擔義務者對給付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