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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海禁政策下的福州海上貿易1、相關定義1.1、概念界定貿易,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商業(yè)活動”。魏書杰在《中國海上貿易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一文中提到:根據依據貿易的內容,可以把貿易分為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依據貿易的地域,可以把貿易分為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而立足于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去看待他與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商業(yè)活動就有了對內貿易和對外貿易之別。海上貿易,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以海洋為主要途徑,通過海上運輸進行的貿易即為海上貿易,本文要討論的不僅包括環(huán)渤海區(qū)域與其他國家進行的海上貿易,還包括區(qū)域內山東與遼東、
2、直隸之間,以及這一區(qū)域同國內其他沿海地區(qū)的海上貿易。1.2、基本概念及內涵(一)FCR的概念及其界定目前國際公約與中國實務中對FCR的界定并非擁有完全統(tǒng)一的定義。但字面上的FCR都被解釋為”貨代收據”,英文全稱為”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Forwarder’sCargoReceipt“,即”貨運代理收訖貨物證明”?!堵?lián)合國貿易單據設計樣式》中將其定義為”貨運代理人簽發(fā)的確認其控制特定貨物并根據不可撤銷的指示將貨物發(fā)送給單證中記載的收貨人或置于收貨人支配下的不可撤銷單據”,定義中FCR的
3、簽發(fā)人被定義為”貨運代理”,但在實務中仍出現了承運人直接簽發(fā)或以”無船承運人”身份出現的貨運代理簽發(fā)FCR的情況。其中貨運代理(rfeightforwarding),是指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商(包含船方)和運Ir組織者,其目的是為國際貿易和國際貨物運輸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定》,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商品收貨人或發(fā)貨人的委托以托運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托運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yè)務并收取報酬的行業(yè)?!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實施細則》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國際貨運代理人可作為代理人
4、或獨立經營人從事海上貨物運輸活動。根據FIATA(國際貨運代理協(xié)會聯(lián)合會)的規(guī)定,貨運代理需具有專門的知識,依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承載貨物,保證安全、迅速、經濟地運送貨物并控制貨物運輸的全過程,被認為是國際貨物運輸的設計師。FCR并非是全新的貿易單據形式,其由國際貨運代理協(xié)會聯(lián)合會(簡稱FIATA)于1955年制定并提供該單據給協(xié)會內的國際貨運代理人使用。FIATA擁有版權和管理權,所以凡使用其制作的FCR進行海洋運輸貿易的貨運代理人需進行申請并與協(xié)會簽署單證許可協(xié)議。在外貿實務中,FCR并非制式一致,而是依據貨運
5、代理人需求不同,呈現不同內容。作為國際貨運單據的一種,FCR具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其與C/R(CargoReceipt即承運貨物收據)、運輸單據以及海運提單(OceanB/L,后面簡稱B/L)有密切關系且在實務中經常出4第一章FCR和其他海運單據現,但之間的界定范圍卻有很大不同,如表1所示從貿易運輸范圍與功能適用范圍兩方面對四者之間關系進行辨析,其中FCR的界定范圍明顯大于C/R同時小于運輸單據(因為運輸單據是一種籠統(tǒng)的總稱),事實上C/R內容較為簡單,就是一份由收貨人出具的普通貨物收據;FCR相對復雜,其由FIATA制定的標
6、準格式與海運提單等運輸單據十分相像,甚至部分FCR包含SailingDate或是OnBoardDate等發(fā)運信息。當然盡管形式與部分內容上有所相似,作為兩種不同的貨物運輸單據且介于B/L在海運貿易中運用廣泛,FCR與B/L之間的異同點很值得研究,其中關系將在下文中細述。(二)FCR的適用貿易術語從對FCR概念的界定中能看出,FCR這一運輸單據涉及”‘貨運代理’確定其控制特定貨物”的環(huán)節(jié),在貿易實務中,發(fā)貨人將在收到FCR后成為運輸合同中的交貨托運人,而”貨運代理”將貨物控制起來,即是實際與托運人之間發(fā)生了某種有關貨物的”交割
7、”,但由于”代理”關系存在,事實上交貨人對貨物的物權并未進行轉變,同時又要體現”控制貨物”,所以貿易術語中有關船上交貨的FOB等F組術語以及工廠交貨的EXW都可以在貨物運費以及保險上表現出”控制”的變化。事實上,近年來,也出現以CIF貿易術語進行的涉及FCR單證的案例1。但其中FCR的運用只是被告”貨代方”用于規(guī)避原告”出口商”的主張的舉證。這再次證明了CIF過程中當且僅當”貨運代理”作為海運提單上”托運人”委托實際承運人時,才能實現”貨物控制”權的轉變,即從”貨運代理”角度看,就是運用FOB貿易術語具有合理性。1案例來自于
8、張亮的《FCR單證的風險及對策》,載于2009年7月《中國船檢》5《鹿特丹規(guī)則》下FCR在海上貨運貿易中的適用性的研究表1四種運輸單據的對比—單據名稱貿易運輸范圍功能適用范圍FCR(貨代收據)1國際海上貨物運貨物收據;貨物只輸;一般為裝運港至指能交予FCR載明的記名定目的地收貨人;需要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