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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問題【摘要】本文主要是從目前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現(xiàn)狀出發(fā),找出存在的問題并追溯其根源,借鑒外國的先進經(jīng)驗,結合國家實情,引入司法救濟,成立獨立的救濟機構,完善救濟程序,以此來完善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使其進一步規(guī)范化,法制化?!娟P鍵詞】公務員權利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一、公務員權利救濟概述(一)公務員權利的含義及基本內容;公務員權利,是指國家法律在公務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保障。我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二)非因法
2、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四)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是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可侵犯的。(二)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含義;公務員的權利救濟是指當公務員的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請幫助,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法律制度。公務員的權利救濟因其救濟對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可概括為以下兩個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務員權利救濟對象,公務員是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核心,是公務員權利救濟的
3、唯一合法對象;另一方面是公務員權為公務員權利。(三)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務員身份的特殊性所決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那樣對行政主體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換而言之,公務員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人員,他們是行政行為的實施者,是行政主體的重要部分。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主要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
4、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所采取的權利救濟措施。這兩種措施能有效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當其作為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法采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些有效地措施來維護自己作為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而公務員的權利救濟制度就是為了能夠有效地維護公務員的權利而制定。2.這里我將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解析來淺述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必要性?!豆珓諉T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
5、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法條可以概括出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后果有兩種;執(zhí)行上級命令但違法和抗拒上級命令但不違法。也就是說,公務員一般會面臨上級和法律之間到底該選擇誰的抉擇。而目前中國官場的實際情況,上級命令的抗拒會遭到上級的威脅和抱負,在這種無形的的威脅和有形的報復下,很多公務員此時會把上級的命令凌駕于法律之上,從而使得《公務員法》的第五十四條難以落到實處,公務員的權利無法得到實質保障,《公務員法》也就失去了意義。鑒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務員權利
6、救濟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二、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現(xiàn)狀及問題分析(一)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的現(xiàn)狀;1.復核和申訴我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公務員不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向原主管機關或法定處理機關提出
7、的申訴要求,只是一種非訴訟的申訴[1]。2.控告《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這一規(guī)定為公務員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和決定進行控告提供了依據(jù)。3.仲裁我國《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主管行政機關在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時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向人事仲裁公正廳或者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決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這是我國法律對公務員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申請仲裁的明文規(guī)定。(二)目前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1.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