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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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因戰(zhàn)、因公、因病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管理,服務傷殘撫恤業(yè)務工作,保障傷殘撫恤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是指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審查、審核、審批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和調整殘疾等級工作中,以及辦理傷殘撫恤關系的轉移、發(fā)放撫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傷殘撫恤人

2、員個人為單位整理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和形式的歷史記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是民政專業(y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民生檔案范疇。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傷殘撫恤人員是指《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因戰(zhàn)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傷殘人員。第四條傷殘撫恤人員檔案工作由民政部統(tǒng)一領導,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級負責,在業(yè)務上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第五條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3、本著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則,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具體集中存放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第六條傷殘撫恤人員材料的歸檔要求:(一)歸檔的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圖文清晰。(歸檔范圍見本辦法附件一);(二)歸檔材料應當在相關手續(xù)辦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歸檔。第七條在新辦、補辦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工作、以及辦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發(fā)放撫恤金工作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和管理規(guī)范》(GB/T18894—2002)要求

4、進行整理歸檔,重要的電子文件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文件一并歸檔。第八條傷殘撫恤人員歸檔材料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具體整理方法可以參考本辦法附件二,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行規(guī)定。第九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保管期限從當事人初次認定或者申請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對保管期限屆滿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進行價值鑒定,對有繼續(xù)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直至永久。第十條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放入堅固的、防火、防潮的檔案庫房進行管理,庫房內應設置空調、去濕、滅火

5、等設備。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塵、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當經常檢查;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內適宜的溫度和濕度。第十一條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利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各級民政部門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二)各級政府監(jiān)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因公務需要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三)經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機構主管領導批準,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傷殘撫恤人員可以利用與自身相關的傷殘撫恤檔案;(四)經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機構主管領導批準,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因工作需要,辦理相關

6、手續(xù)后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五)查閱檔案嚴禁損毀、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等。第十二條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使用計算機等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進行管理?! 〉谑龡l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存至該傷殘撫恤人員死亡5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麣埖燃墳橐恢了募壍膫麣垞嵝羧藛T死亡后,其遺屬仍享受相關待遇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該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存至其遺屬停止享受相關待遇,然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第十四條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7、的鑒定銷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要進行價值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但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應當永久保存。(二)對銷毀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寫明銷毀檔案的時間、種類和數(shù)量并永久保存。(三)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派人監(jiān)督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銷毀過程,確保銷毀檔案沒有漏銷或者流失,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第十五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附件一         傷殘撫恤

8、人員材料歸檔范圍一、在新辦評定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書面意見;(四)致殘經過證明;(五)醫(yī)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七)《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八)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九)公示材料;(十)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十一)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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