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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九江船舶分公司船舶證書管理辦法(初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船舶證書是船舶施工、調遣的有力保障。為做好公司船舶各類證書的管理,確保分公司船舶正常運作,根據(jù)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和中國船級社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guī)、制度、辦法,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guī)則: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中鐵大橋局集團九江船舶分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包含的船舶證書有《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配員證書》、《船舶安全檢驗證書》、《船舶簽證簿》、《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垃圾管理計劃》、《油污應急計劃》、《
2、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簿》、《船舶IC卡》、《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zhí)照》、《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第四條船舶證書管理的目的:滿足并不斷提高公司船舶的出租率和生產效率,保證船舶不受證書原因而影響施工、調遣。第五條《船舶所有權證書》由設備技術部統(tǒng)一管理。第六條施工、停滯船舶除《船舶所有權證書》外,其它證書均由船舶負責人負責管理。各類鐵駁的證書(無人駁)均由4所在分部負責人指定專人統(tǒng)一代為管理。第七條船舶各類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污損,保持證書的清晰,完整。定期檢驗船舶證書及船舶
3、通信、消防救生設備的有效期限。第八條船舶各類證到期應及時寄、送回公司辦理,船舶通信、消防救生設備到期及時送相關單位更新。第九條船舶回到九江基地,由設備技術部上船檢查船舶設備及船舶證書狀況。第二章證書的管理使用及辦理第十條船舶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配員證書》、《船舶安全檢驗證書》、《船舶簽證簿》、《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垃圾管理計劃》、《油污應急計劃》、《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簿》、《船舶IC卡》、《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zhí)照》、《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
4、民證》等證書由單船隨船存放,并由船舶負責人管理。如施工需要使用《船舶所有權證書》的,應申請向公司借用,同時辦理借用相關手續(xù)。第十一條公司設備技術部在每月底統(tǒng)計下個月舶舶相關證書到期情況下發(fā)到生產部船舶管理組并上轉到公司網絡辦公平臺。第十二條使用到期需要分公司統(tǒng)一辦理的船舶證書必須提前15天寄、送回公司設備技術部。4第十三條公司海船到期申請檢驗的,應檢查磁羅經校差(小天鵝、天一號)、救生筏有效日期、降落傘/火箭信號失效期示位標、雷達應答器干電池換新、檢驗日期、拋繩設備/火箭信號換新日期是否到期更新。如已到期,及時與相關廠商聯(lián)檢驗更新。并將檢驗更新的相關資
5、料和證書一并寄、送公司設備技術部,同時提供船舶污水檢驗報告(污水石油含量<10mL/m3)。第十四條公司所有船舶檢驗證書到期換證檢驗的,需同《船舶國籍證書》、《船舶IC卡》一并寄、送回公司。第三章船舶簽證第十五條公司所有船舶的簽證簿都應在船舶進出港時,(鐵駁(無人駁)均由所在施工區(qū)域大型船舶負責),由船長負責人在24小時內遞交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在港停留不足24小時的,應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遞交,同時3個月或6個月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申請一次安檢。第十六條根據(jù)海事局相關新規(guī)定,船舶簽證簿使用完后,可就地購置。第四章船舶文書辦理及管理第十七條船舶負責人應按照當?shù)?/p>
6、海事部門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并安排相關船舶進行安全檢驗。第十八條船舶垃圾管理計劃、油污應急計劃由分公司技術部辦理,交由船舶負責人保管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門檢查。第十九條4船舶垃圾記錄簿、油污記錄簿船舶負責人應認真按照垃圾管理計劃和油污應急計劃認真做好對垃圾管理和油污處理的記錄,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門的檢查。第二十條船舶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簿船舶負責人應認真做好船舶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簿的記錄,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門的檢查。第二十一條在上述相關文書用完之前應及時向公司申請統(tǒng)一購買。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二條船舶證書管理工作的處罰1、對船舶證書及
7、船舶相關文書管理混亂、污損、丟失。使其影響施工生產、調遣、辦理其他證書的船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追究船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船舶負責人和本船不參與公司年中、年終評比。2.對船舶證書到期不及時上報公司報檢,致使船舶影響施工生產、調遣的船舶,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追究船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船舶負責人和本船不參與公司年中、年終評比。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船設【2010】47號《九江船舶分公司船舶證管理細則》同時廢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