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立法問題探析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立法問題探析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立法問題探析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立法問題探析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立法問題探析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立法問題探析 自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現(xiàn)象出現(xiàn)以來,實務及學術界從農村留守兒童現(xiàn)象本身到應對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斷,立足于問題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思路,一是減少農村留守兒童數(shù)量,二是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權利。農村留守兒童作為階段性的社會現(xiàn)象,是我國社會城鄉(xiāng)發(fā)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從源頭上減少農村留守兒童數(shù)量之外,當前力所能及的則是改善農村留守兒童的處境,從本質上來說應落腳于對該困境群體的權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為法律保障的首
2、要環(huán)節(jié),是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利,為其提供良好生存發(fā)展環(huán)境的根本前提?! ×⒎ūWo兒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國際公約精神 《兒童權利公約》作為關愛兒童與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風向標,在對締約國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為首位?!秲和瘷嗬s》第十九條規(guī)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shù)牧⒎?、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边@意味著,立法在各締約國保護兒童措施中作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為國際共識。上述提到兒童受到“忽視或照料不周”,甚至受“性侵犯
3、”的情形,正是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在單親監(jiān)護、隔代監(jiān)護情形下面臨的典型困境和威脅。采取立法措施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既符合公約精神,也是我國履行公約的應有之義?! ∫婪ūWo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國家態(tài)度 國家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群體的保護思路,集中體現(xiàn)于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fā)的《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其指導思想與總體目標均揭示出國家對健全法律法規(guī)、依法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權利路徑的認可及重視?!兑庖姟诽岬健皥猿忠婪ūWo,不斷健全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機制。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
4、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huán)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據《意見》,國家依法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健全的立法機制為其基礎。農村留守兒童在家庭監(jiān)護、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發(fā)展等方面的權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與是否有相關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緊密關聯(lián)。國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為長期目標。無論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訂舊法,立法完善都將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產生實際影響?! ∞r村留守兒童立法保護的意義 農村留守兒童群體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學校、政府在各自領域與其發(fā)生不同的關系。農村留守兒童各項權利的保障,需由相對方同時承擔起對應的法
5、律義務與責任。實踐中農村留守兒童在生存發(fā)展中所處的不利狀態(tài),因相關主體對義務責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農村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擔起監(jiān)護職責,在無法直接照顧、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過積極履行其它法律義務落實監(jiān)護職責。對農村留守兒童負有責任的主體權利義務不清、責任不明,將使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在現(xiàn)實中大打折扣。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徑來實現(xiàn),這在《兒童權利公約》及《意見》中均有體現(xiàn)。《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guī)定“締約國應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顧,考慮其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或任何
6、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為此采取一切適當?shù)牧⒎ê托姓胧?。”《意見》也表明,“加快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和各方職責,特別要強化家庭監(jiān)護主體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立法保護意義在于,理順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網中各層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并以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障為最終目標,將各主體在家庭監(jiān)護、學校教育、政府監(jiān)管等環(huán)節(jié)與農村留守兒童之間發(fā)生的關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強制力來履行各方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義務及責任,使農村留守兒童保護更具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凑樟⒎ūWo兒童的
7、思路,《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國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夠給予兒童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全方位保護的立法依據。該法自頒布后經修訂,修訂思路及內容適時反映出當時社會的新情況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問題,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jiān)護?!辈浑y看出,立法修訂者對于農村留守兒童因素的考慮,該條文指向的便是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監(jiān)護缺位的普遍現(xiàn)狀。立法將“外出務工”作為父母實施委托監(jiān)護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修訂背景和思路上,體現(xiàn)出國家立法對我
8、國農村留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