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劃衡水路(中州路—羅浮路)道路辟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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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guī)劃衡水路(中州路—羅浮路)道路辟通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規(guī)劃衡水路(中州路—羅浮路)道路辟通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二)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四)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滬府辦發(fā)﹝2012﹞24號);(五)關于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

2、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滬府發(fā)﹝2012﹞73號);(六)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guī)范征﹝2012﹞9號);(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滬房管征﹝2014﹞243號);(八)關于進一步加強市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審批工作的通知(滬建管聯﹝2015﹞269號);(九)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道路廣場用地需要。三、房屋征收的范圍18規(guī)劃衡水路(中州路—羅浮路)道路辟通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

3、方案羅浮路69弄76-86號(連號);中州路80號(部分)、88號、102號(部分);武進路456號(部分);羅浮路55號。(以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范圍圖為準)四、征收補償主體及計戶標準(一)征收主體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門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四)公有房屋承租人指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五)計戶標準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

4、行補償。本方案中所指的戶,均指按上述計戶標準認定的戶。(六)貨幣單位本方案中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五、被征收房屋類型和建筑面積認定(一)房屋類型的認定以公房管理資料記載的房屋類型為準。(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18規(guī)劃衡水路(中州路—羅浮路)道路辟通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如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系數換算成建筑面積:房屋類型公寓獨立住宅(花園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成套、有電梯)新工房(成套無

5、電梯新工房(不成套無電梯)“兩萬戶”新工房舊里住宅簡屋換算系數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用于居住并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guī)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guī)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筑面積。換算建筑面積的基數為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獨用居住部位的面積(使用面積)。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室、壁櫥、箱子

6、間、走道、曬臺、陽臺、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得作為換算建筑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對于已經登記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居住房屋18規(guī)劃衡水路(中州路—羅浮路)道路辟通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

7、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積的認定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xù)至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3)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

8、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改為非居住用途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5)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未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改為非居住用途,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6)市、區(qū)勞動部門核發(fā)的《非正規(guī)就業(yè)許可證》,以及市、區(qū)民政部門或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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