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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國家法、憲法畢業(yè)論文 試論憲法修改權的性質與界限》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國家法、憲法論文題目:試論憲法修改權的性質與界限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憲法的穩(wěn)定性與適應性是辯證統(tǒng)一,憲法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構成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體系與目標。憲法與社會生活之間既存在沖突,又存在協調,沖突是絕對的,協調是相對的。憲法學的重要任務是尋求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實保持協調的條件與機制,有效地預防與解決憲法運行中的違憲現象。[2]在現代憲法學研究領域中我們經常遇到各種形式的沖突現象,當運用憲法解釋權無法解決或者不能有效地解
2、決憲法與社會沖突時通常運用憲法修改權,但憲法修改權本身是有界限的。本文擬對憲法修改權的性質與界限問題進行探討。(一)憲法修改是指憲法正式施行后,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與變化,出現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生活發(fā)生沖突時,特定機關依據憲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對憲法典的條文或文句進行補充、調整的活動。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修改存在的基本條件是:一是成文憲法的存在。不成文憲法體制下實際上不存在憲法修改問題;二是形式意義憲法的存在;[3]三是當運用憲法解釋權達到極限時人們可以運用修憲方式解決社會的各種沖突。[4]憲法修改是調整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
3、生活沖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和保持憲法規(guī)范的現實適應性,發(fā)揮憲法調整社會生活的基本功能。憲法修改不同于憲法改革、憲法破壞、憲法變遷等概念。憲法學視野中的“憲法改革”指的是憲法體制的重大變動,實際上超越了修改的范圍,是一種創(chuàng)制新憲法的結果。[5]憲法破壞是一種對憲法規(guī)范內容的蔑視與人為的變更,有時雖然形式上經過了法定的程序,但本質上是對憲法原則的破壞。憲法修改也不同于“憲法的特別措施”。憲法的特別措施一般分為“無視憲法的特別措施”與“尊重憲法的特別措施”。前者是指不經過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采取不同于憲法規(guī)定措
4、施的情況。后者是指根據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或憲法修改程序采取不同于憲法規(guī)定措施的情況。按照憲法程序作出違背憲法規(guī)定的措施是否具有正當性是需要論證的重要命題。從多數國家的憲法實踐看,即使出于尊重憲法的目的,如采取的措施違反憲法規(guī)定,就有可能造成違憲的社會效果。憲法修改一般有兩個方面原因:在主觀上,由于制憲者或修憲者認識能力的限制,對憲法內容的設計與原則的確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憲法規(guī)定內容的不確定性,影響憲法權威的維護。對因主觀能力的局限性而導致的憲法與社會生活的重大矛盾,有時難以通過憲法解釋權予以解決。在客觀上,
5、憲法是在調整社會生活中得到發(fā)展和完善的,社會的變化不斷向憲法規(guī)范提出新的課題,要求憲法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憲法修改是保持憲法與社會生活的協調、解決違憲的基本形式之一。憲法修改一方面反映了社會的需求,同時修改后的憲法又為社會的發(fā)展提供更合理的法律基礎。憲法修改權(amendingpower)是修改憲法的一種力,是依制憲權而產生的權力形態(tài),一般稱之為“制度化的制憲權”。由制憲權中派生的修憲權低于制憲權而高于立法權。修憲權與立法權盡管都是依據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權力的行使,但修憲權對象作為國家根本制度的內容,不同于制定普通法律
6、的立法權。因此,行使修憲權時應嚴格地受制憲權的約束,不得違背制憲權的基本精神與原則。制憲權與修憲權的界限是我們研究憲法運行機制的基本出發(fā)點。根據國民主權原則,修憲權的主體是國民,修憲過程要充分反映國民的意志,遵循修憲的基本程序。在憲法規(guī)范體系中制約修憲權的規(guī)范是憲法修改規(guī)范,違反修改規(guī)范的憲法修改活動是無效的。修憲權的基本功能在于平衡兩種價值,即憲法規(guī)范一方面適應社會的變化,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過于頻繁地修改與調整憲法規(guī)范的現象。因此,憲法修改過程中既需要理性地分析社會變化,同時也需要同現行憲法的基本價值保持連續(xù)性。從
7、當代修憲權理論發(fā)展的基本趨勢看,多數國家在憲法中承認修憲權的界限,并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二)憲法修改權性質與憲法修改形式有著密切的關系,通過特定的修改方式體現修憲權作為獨立國家權力的性質。憲法修改一般分為全面修改與部分修改兩種。全面修改是指在原有憲法基礎上對憲法內容進行全面更新,實際上以新憲法代替舊憲法。全面修改既涉及憲法基本原則和內容的調整,同時也涉及憲法結構的變更,實際上是對憲法文本的全面更新。全面修改一般是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發(fā)生重大變化,以部分修改方式不能解決社會沖突時才能采用。全面修改又分為實質意
8、義的全面修改與形式意義的全面修改。前者指憲法的基本制度與基本秩序發(fā)生實質性的變化,即不僅是量的變化,而且是實質內容的變化。后者是指憲法的實質內容沒有發(fā)生變化,只是全面變更憲法的規(guī)定,是一種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變化。根據這種分類,全面修改憲法的形式、內容是不盡相同的,應注意區(qū)分不同性質的全面修改。在具體憲法體制上,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guī)定全面修改的程序與條件,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