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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許可審批制度一、責任單位重慶市永川區(qū)公路管理所路政安全科二、責任人科長、承辦人:(主辦人A角、協(xié)辦人B角)三、審批依據(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許可:1、《公路法》第四十四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2、《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不準擅自占用、挖掘
2、、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確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繳納占用費和補償費。影響車輛通行的,還應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xù)。(二)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許可:1、《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
3、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2、《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必須經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設計、修建交叉道口,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第二十七條: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車輛通行的,還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有技術標準,或者經協(xié)商按
4、照規(guī)劃標準修復或者改建公路。第二十八條: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架設管線等,應當考慮公路的遠景發(fā)展,符合公路的技術標準,并事先征得當?shù)毓分鞴懿块T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3、《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不準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確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繳納占用費和補償費。影響車輛通行的,還應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xù)。第十五條在公路、公路用地
5、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①從事集市貿易、物資交流等商業(yè)性活動;②挖砂、取土、采石、開礦;③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棄土、物料;④種植作物、焚燒物品、挖溝引水、堆物作業(yè);⑤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tǒng)或者利用公路橋梁、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置閘門、筑壩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⑥損壞、擅自移動和涂改公路標志、標線、標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⑦泄漏、拋散物品污染公路;⑧車載物品不當損壞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⑨其他破壞、損壞、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和公路上設置棚房、攤點和經營
6、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yè)務。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的用地范圍至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設置臨時性棚房、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yè)務的,應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地點設置。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該公路改造時,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三)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擴寬河床許可;1、《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
7、施。2、《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架設管線等,應當考慮公路的遠景發(fā)展,符合公路的技術標準,并事先征得當?shù)毓分鞴懿块T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3、《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的安全。第二十六條: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路渡口管理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和侵占戰(zhàn)備渡口及其附屬設施。確因城市公共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戰(zhàn)備渡口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
8、理機構審查,報經市交通戰(zhàn)備主管部門同意。占用并改變戰(zhàn)備渡口原貌的單位,應按不低于該戰(zhàn)備渡口功能設計技術標準還建;利用戰(zhàn)備渡口的單位不得改變其使用功能,國家決定啟用戰(zhàn)備渡口時,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