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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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幾經變革,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實行了以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為主導的農村土地經營機制,有效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提高。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fā)展,現有的土地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經顯現出與農村生產力發(fā)展的不適應性,需要加以改進和完善,以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r村土地權屬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種基本形式,這是由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但經過多年來的農業(yè)生產的實踐,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具體實現方式上越來越面臨一些矛盾和問題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不能解釋為集體內的農民共同所有,我國民法中共有權的概念是限于公民、法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不涵蓋農民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不論是農民個人還是農民的集合都不能對土地享有所有權,這就使得集體所有成為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實際上農民對土地的權利缺乏可靠性和確定性。農村土地的經營權也不是直接賦予農民,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通過與具有經營權的發(fā)包者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這表明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是一種契約權利或合同權利。既然是契約權利,就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主觀意思表示,

3、特別是發(fā)包方的主觀意志,而且既然是合同權利,那么合同就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修改、變更、終止甚至毀約。此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分別為30年、30至50年和30年至70年,但同時經過一定的程序可以進行調整,而調整的事由缺乏法定化,這些都有可能導致農民對土地的經營權難以具有可靠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而且容易導致失范地侵占農民土地和侵犯土地經營權的行為,使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一些經濟學界和法學界的同志分別提出了不同的思路。有的提出應當實行農村土地的私有化,農地產權歸農戶私有,這樣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的土地權屬問題,使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具有完整性

4、、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以此構建健全的農民土地權益保障機制和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這種土地私有化的觀點是不可行的。一方面土地私有化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和國家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簡單地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有化是解決所有問題的出路,更不能把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理解為伴隨著私有化的過程;另一方面農村土地的私有化會過度強化土地的分散經營和超小規(guī)模經營狀態(tài),不利于農業(yè)產業(yè)化、規(guī)模化的發(fā)展和農村生產力的提高,也可能會走向另一極端,導致土地產權的過度流轉,形成土地產權逐步向部分人的集中,加劇農村的兩極分化,失去土地在農村的社會保障意義。還有的同志提出,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條件下,應當對農

5、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盡管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但可以從法律上給予物權化的保護,賦予農民土地經營權物權的屬性,以保障其權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虛化,試圖從用益物權的角度來解決農民土地經營權的穩(wěn)定性問題。它本質上不是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經營權成為準所有權,這不僅在實踐中存在障礙,在理論上也需要進一步探討。此外,還有的同志提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國有化等觀點,也不太符合我國國情和農村土地經營的現實,在這里不再贅述?! 」P者認為,解決農民土地經營權的可靠性、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問題,需要從正確界定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和改進其實現途

6、徑入手,考慮可行的思路。根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特點,可以將集體所有制界定為勞動群眾集體共有。實行集體共有與集體所有制的本質是相吻合的,不需要改變農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質,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征和國家憲法、法律關于所有制的規(guī)定;同時又賦予了勞動群眾集體內的農民對土地的產權屬性,但這種產權是集體內農民的共同產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它的意義在于集體內的每個農民可以基于共同的產權屬性,依照法律直接享有平等的經營權,這種經營權是由共同產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不需要將土地經營權先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再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不再是契約權利或者合同權利。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可以

7、進行有償轉讓、出租等流轉活動,也可以以土地共有權和經營權聯(lián)營、入股,發(fā)展農村股份合作經濟和其他具有法人特征的經濟實體。實行農村土地的集體共有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它不同于我國現行民法意義上的共有權制度,仍然強調土地產權公有制的集體性質。既不是按份共有,土地產權不能分割,不能流轉;也不是共同共有,土地產權不能流轉,農民依法取得的經營權相對獨立,相互之間不承擔連帶經營責任。  農村土地管理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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