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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收購要約立法及國際比較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我國收購要約立法及國際比較目前中國證監(jiān)會出臺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淑征求意見稿)》,是我國對收購要約進行系統(tǒng)規(guī)范的專門法規(guī),對以往立法有許多突破和創(chuàng)新,同時也有不足之處。 2002年7月27日中國證監(jiān)會出臺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首次通過專門的法規(guī)試圖對收購要約進行系統(tǒng)的規(guī)范??梢灶A見,該辦法實施之后,要約收購將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主流。本文通過對收購要約立法的國際比較,討論了《管理辦法》對以往立法的突破之處、與國際立法實踐相比的創(chuàng)新之處,以及略嫌不足之處,并提出了相
2、關的建議。 收購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1.關于外國人 我國法律對外國人的收購要約主體資格雖沒有明文限制,但我國目前對外國人開放的證券市場相當有限,外國人只能投資我國上市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上市外資股。這些股份的發(fā)行比例一般被控制在公司總股本的50%以內,使得外國人不太可能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從實際上限制了外國人的要約人資格。此外,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的通知,指出“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
3、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表明了不愿意讓外國人收購我國上市公司股份的立場?! ?.關于“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本質上屬于共同要約人。一致行動人,最早出現(xiàn)于英美法概念中。在要約收購中,當某些人事先約定或達成默契,從證券市場上大量購入某一公司股票,從單個人的行為來看,其不構成收購要約,但從他們購入股份的總數(shù)來看,早已突破履行收購要約義務的底線;這些人將不再被看作是單獨行動的個體,而在法律上被看作是一致行動人。對一致行動人的認定中,最困難的是如何判斷他們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紤]到取證的困難
4、,各國立法技術上一般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將某些人設定為一致行動人,除非他們能提出相反的證據(jù)?! 豆芾磙k法》將一致行動人定義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中,通過合同、合伙關系或者默契采取一致行動持有股份,行使表決權或處分權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钡覈O(jiān)管部門或司法當局在日后具體操作中,還須與有關舉證的法律配合使用才能真正發(fā)揮作用,而從我國新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對證據(jù)法的解釋來看,還是缺乏這方面的明確規(guī)定?! ∈芤s人是指收購要約發(fā)出的對象,即持有目標公司基本類證券的股東。收購要約的成功與否取決
5、于受要約人是否接受收購要約。受要約人如果是國家,具體行使權利的應是得到國家授權的機關。但我國目前國家股尚不能自由流通,國家的受要約人地位還有待明確。 與收購要約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 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董事會雖然不是受要約人,但收購的結果將對其法律地位產(chǎn)生重大影響,因為收購要約一旦成功,目標公司就會在新股東控制下選出新的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還可能導致公司“退市”或“非股份化”。此外,目標公司董事會作為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其一舉一動很容易影響整個收購要約的進程。所以,許多國家都在收購要約規(guī)范中規(guī)定了目標公司及其董事
6、會一定的權利與義務?! ?.目標公司及董事會的主要權利 (1)被通知的權利 很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要約收購人負有在發(fā)出收購要約前將要約情況通知目標公司及其董事會的義務。根據(jù)日本證券交易法,收購要約人必須在公布收購要約前將遞交大藏省的登記報表的副本送交目標公司,而且該送交行為必須在登記報表生效(即對外公開)前10日完成?!豆芾磙k法》第16條也規(guī)定了收購公司對被收購方的通知義務,但沒有具體的時間和內容要求?! 。?)參與協(xié)商的權利 一些國家為了鼓勵友好收購,減少敵意收購的發(fā)生,要求收購要約人在發(fā)出收購要約之前與目
7、標公司充分協(xié)商。《管理辦法》對此沒作規(guī)定?! 。?)對股東的建議權 本著對股東負責的宗旨,一些國家將向股東就是否接納收購要約進行建議作為目標公司董事的一項義務(見下文),而一些國家僅僅將此作為目標公司董事可以選擇的一項權利。如日本證券交易法允許目標公司董事會選擇是否就收購要約問題向股東提出建議?! 。?)請求停止收購要約或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 ∪绻J為收購要約的進行將損害公司的利益,目標公司董事會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fā)出停止收購要約的禁令,甚至要求進行損害賠償?!豆芾磙k法》未涉及此項。 2.目標公
8、司及董事會義務 ?。?)不能發(fā)行新股 為了防止目標公司在董事會的操縱下故意通過發(fā)行新股稀釋現(xiàn)有股權以達到阻撓收購要約成功的目的,許多國家都規(guī)定,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間內,目標公司董事會不得擅自發(fā)行新股。我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亦作類似的規(guī)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除履行事先簽訂的合同或者事先經(jīng)過股東大會批準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提議或采取如下措施:①發(fā)行股份;②發(fā)行可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