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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憲法秩序中的立法聽證制度:對于禁放鞭炮,始終存在不同的聲音。比如以馮驥才為代表的一批作家、學者就認為,燃放鞭炮是重要的民俗,是春節(jié)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放鞭炮的爭議也由來已久。時至今日,全國大中城市,禁者、放者,兼而有之。拋開這些實體性的爭論,本文更多的是從憲法秩序下的程序問題思索:禁放之法的廢止和重提的過程,能否在由憲法保證的聽證制度下進行;并且此過程能否規(guī)劃化為一種憲法秩序,應然化并實然化。關鍵詞:憲法秩序;立法聽證制度;禁放鞭炮之法一、引言爆竹于庭、磬鼓三奏的春節(jié)已然遠去,伴隨著禁放鞭炮的政策的廢止和重提,歲歲爆竹仍然聲聲在耳。關于賀衛(wèi)方老師的博文的思索,加之一個學期憲法知識
2、研習的成果,遂成此文。關于禁放鞭炮我搜索了下資料:第一個禁放鞭炮的城市是天津,時間是1907年2月3日。那一天,天津巡警局通過《大公報》發(fā)布了一個很有趣的公告:“入冬以來,風高物燥,瞬屆年節(jié),競放花爆。起花雙響,高入云霄,遺火落下,貽害非小。販賣燃放,均于禁條。特先曉諭,廣為勸告,父戒其子,兄為弟導,子弟有犯,父兄枷號,倘敢故違,決不寬饒?!钡悄谴谓牛]有擴展到全國。第二次大范圍禁放鞭炮開始于1993年前后,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帶動下,短短幾年時間,全國絕大多數中心城市都宣布禁止在中心城區(qū)禁放。二、憲法秩序與憲法秩序下的立法聽證制度(一)憲法秩序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法,它所
3、追求的憲法秩序是一國法律秩序的基礎和核心,是保障人民主權、實現(xiàn)憲政的基本價值目標。.133229.憲法秩序作為一種社會秩序,包括兩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基于人們對一定社會規(guī)律的認識,通過制定憲法而形成的一種協(xié)調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憲法上的秩序,它是理性追求的體現(xiàn),即應然憲法秩序;二是通過各種憲法手段對現(xiàn)實的憲法關系進行調節(jié),在憲政實踐中形成的憲法秩序,是一種實際存在的秩序,即實然的憲法秩序。憲法秩序的實現(xiàn)是指應然憲法秩序向實然憲法秩序的轉換過程,是一種存續(xù)的狀態(tài)。但是,理性追求和現(xiàn)實存在之間經常有一定的差距,有時甚至是巨大的。憲法實施不到位,實施方式、方法的選擇不當,實施重心選擇不準確等,
4、都會阻礙應然秩序向實然秩序的轉換;憲法的穩(wěn)定性特點,使理性追求的憲法秩序和客觀存在的現(xiàn)實之間事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jié)。為此,必須尋找一種有效的方法和關鍵的切入點,在憲政實踐活動中不斷促進憲法秩序的實現(xiàn)。憲法是調整一國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的根本法。從憲法關系主體的角度,可以說憲法是調整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從憲法規(guī)范內容的角度,可以說憲法是調整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憲法秩序也就必然要在協(xié)調國家與公民關系、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的過程中才能得以實現(xiàn)。憲法規(guī)范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規(guī)范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為規(guī)范國家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
5、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憲法將其納入法律控制的軌道以保障其正常、有序的運行,保證國家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正確決策,對國家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有效管理;為切實保護公民權利,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公民權利的享有奠定了基礎,成為公民權利保護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屏障。這兩個方面,公民權利的切實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憲法的基本出發(fā)點和最終歸宿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二)憲法秩序下的立法聽證制度憲法秩序下的立法聽證制度也應一分為二:是指立法機構在對法案進行公布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所涉利益方的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一方面立法聽證制度是一種社會秩序
6、,是基于人們對程序正義的基本認識,通過制憲對該社會所需要的關于立法程序上的“一致性、連續(xù)性和確定性”進行確認,形成一種憲法肯定的應然的立法聽證制度,再通過憲法的各種調整手段轉變成實際(實然)的憲法秩序。立法聽證權是指在立法活動過程中,為了體現(xiàn)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團體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立法聽證權的核心要素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建立在知情權基礎上的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權、抗辯權與質證權,旨在被“聽”;二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被認真對待的權利,旨在被“處理”。從各國實踐來看,立法聽證權的內容主要有:閱卷、調查與咨商權;遴選和被遴選為參加人的權利;通知和要求回避權;作證權;詰問和辯
7、論權。在美國,聽證程序是源于憲法規(guī)定的“正當法律程序”。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權利“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規(guī)定的程序規(guī)則”,行政法上的程序規(guī)則必須符合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標準。我國學者也紛紛尋找我國建立聽證制度的憲法依據或法理淵源,有些學者認為“我國現(xiàn)在雖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但在憲法中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原則可以認為該原則是我國聽證制度得以建立的最根本原則。除此原則之外我國憲法確認的人民民主原則也是我國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