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制度.doc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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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制度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yè)地處于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會涉及許多復雜問題,本文主要依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試圖分析根本違約制度。主要從各國類似的相關制度、根本違約的構成、類型、制度價值和后果方面進行初步探討,得出《公約》的根本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但是吸收了大陸法的合理成分,是當今世界貿(mào)易全球化和兩大法系融合的產(chǎn)物,促進了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 ∫弧⒌湫透鲊母具`約制度 ?。ㄒ唬┯胀ǚㄉ系母具`約制度。根本違約(fundamentalbreach/substantialbreach)來源于英國普通法,是從普通法中產(chǎn)生的一

2、個分析范疇。對根本違約的判斷,最初是根據(jù)違約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類型,19世紀末開始,英國法院將合同條款依其重要程度分為條件(Condition)和擔保(Warranty),區(qū)分兩者的主要意義在于:條件作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條款,違反了條件即構成了根本違約,受害人不僅可以訴請賠償,而且有權解除合同;而擔保作為合同中次要的附屬性的條款,只是某種應該履行,但如不履行還不至于導致合同解除的協(xié)議,違反擔保,受害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 「具`約適用條件理論的優(yōu)越性在于確定性,只要確定了違約當事人違反的是條件條款或是擔保條款,法院或當事人可以比較容易的對違約行為是否是根本違

3、約,能否解除合同作出判斷,減少損失。但是這種理論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就是它存在操作上的障礙,因為在實踐中判斷區(qū)分當事人違反的義務在性質(zhì)上是屬于條件還是擔保條款本身就是一個困難,而且,條件理論存在的另一個弊端是,只要一方違反了條件,即使對方并未因此遭受損害或損害極其輕微,對方也有權解除合同,這就常常成為對方當事人逃避對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違約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當事人輕易解除合同的作用。由此,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英國法以違約后果為根據(jù),對非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加以限制,這主要是所謂的中間條款(Intermediateterms,Innominateterms)的合同條款新

4、類型。這類條款比較復雜,無法簡單地歸入條件或擔保條款。當事人違反這類條款,對方能否解除合同將取決于違約的性質(zhì)及后果的嚴重程度??傊胀ǚㄔ谂袛嗍欠駱嫵筛具`約問題上,經(jīng)歷了一個從以被違反的合同條款的性質(zhì)為依據(jù)到以違約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依據(jù)的過程,目前英國法已經(jīng)主要是根據(jù)違約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根本違約了. ?。ǘ┟绹ǖ闹卮筮`約制度。美國法與英國法不同,沒有使用根本違約的概念,而是采用重大違約(materialbreach)或根本性不履行(substantialnon-performance)概念,把違約分為輕微違約和重大違約,一般只有構成重大違約,非違約方才有解

5、除合同的權利之可能(因為有時即使構成重大違約,非違約方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應先給予違約方充分的自行補救的機會)。但實質(zhì)上這一標準不適用于貨物買賣合同,如果貨物或提示交付的單據(jù)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合同,即使輕微違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買方可以全部拒收貨物(《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601條)。至于是否構成重大違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次)》第241條規(guī)定的主要考慮因素是:(1)受損害方在多大的程度上失去了他所合理預期的從合同中應得到的利益;(2)受損害一方的損失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適當補救的;(3)如果受損害一方終止履行,有過失一方在多大程度上會遭受侵害;(4)有過失一方彌補過失可信

6、度;(5)有過失一方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善意與公平交易準則。那么,法官在判案中認定根本違約時如何具體適用呢是只具備其中一個因素即可,還是同時具備五個因素才行呢有沒有一個份量比較重呢紐約州上訴法院法官西巴黎克(Ciparick)在近期的一個案例中指出,是否適用嚴重違反合同理論,首先要看有過失一方會不會遭到難以承受的重大損害(即第3種因素);而有的學者則認為美國法院在判定重大違約時考慮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違約的受損害方有權期待從交易中獲得的利益在多大程度被剝奪了(即第5種因素).因之,美國的重大違約作為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條件不具有絕對性,且其判定標準復雜,缺乏明確的適用順序,法官對此有

7、充分的的自由裁量權?! 。ㄈ┐箨懛ㄏ挡o根本違約的概念和統(tǒng)一標準。大陸法系對違約行為是根據(jù)債務人違反履行義務的形態(tài)來劃分的,通常包括給付不能和給付遲延,也兼指給付拒絕和不完全給付.《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雖然規(guī)定債權人于債務人一方違約(不論嚴重是否)時可通過法院來解除合同,但是法國法院往往將債權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嚴重作為合同解除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德國民法典》第326條及第326條規(guī)定了給付不能(包括全部給付不能與部分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包括定期債務的給付遲延與非定期債務的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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