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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例》疑義辨正》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內(nèi)容在學(xué)術(shù)論文-天天文庫。
1、《喪服例》疑義辨正 一、凡大夫之妻於族親以尊降,妾不得體君,不降?! ∵@里的族親,無論是指大夫自己的族親,抑或是指大夫妻、妾娘家的族親,這項條例皆無法成立。 首先,若此處的族親二字指大夫的族親,則妾不得體君,不降無法成立。根據(jù)《喪服》經(jīng)文之意,大夫的妻子以尊降,即以尊降地位為士的夫之世叔父、庶子、昆弟、昆弟之子或嫁與士的姑姊妹女子子等人,而不降可以繼承大夫之土地、爵位的嫡子、嫡婦、嫡孫等人,所以大夫之妻於族親以尊降中的族親特指地位為士的旁親。大夫的妻子與大夫為一體,尊降地位為士的旁親,經(jīng)、傳、注文辭皆備,此不贅言。然而,妾
2、降或不降君之旁親,則有待考察。我們認(rèn)為,大夫之妾與大夫之妻同樣尊降身份為士的大夫的旁親。根據(jù)如下:(一)服傳言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那么妾作為君之黨的一部分,也應(yīng)按照大夫之妻的標(biāo)準(zhǔn)為夫之旁親降服。(二)按《喪服》經(jīng)、傳、注,大夫為其庶子為士者降服大功,那么大夫之妻與大夫一體也為大夫夫的庶子降服大功,而《喪服》大功章經(jīng)文明言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服大功,所以大夫之妻與大夫之妾皆為作為旁親的夫(君)之庶子服大功,二者同等降服無疑。(三)又據(jù)《喪服》經(jīng)、注文可知,大夫之妻為其在室女子子服大功,大夫之妻為女子子嫁於大夫者亦服大功,為女
3、子子適士者服小功,經(jīng)又明言大夫之妾為庶子適人者亦服小功,可見大夫之妻與大夫之妾為女子子適士者同服小功亦無疑。所以,不但傳文明言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而且《喪服》經(jīng)注文也證明了大夫之妾雖不體君,但同大夫之妻一樣為身份是旁親的君之庶子降一等服大功,所以,妾不得體君,不降其君之旁親的說法不通?! ∑浯?,如若此處之族親指大夫之妻或妾的本族之親,則大夫之妻或妾降或不降其本族之旁親,經(jīng)傳注俱無明言。《喪服》齊衰期章曰: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鄭注于此處駁傳,鄭注曰: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歟?
4、《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是以,根據(jù)鄭注,女子子出嫁為大夫之妻,雖地位高父母一等,仍不降其父母。至于大夫之妾,則并非是因為不體君才為父母服親服,而是因為本就應(yīng)服親服,所以,按照鄭注體君的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另外,對于大夫之妻或妾降不降本親中的旁親,《儀禮》、《禮記》經(jīng)傳注文辭皆不備,后人雖有各種推致之說,終難成定論。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此項義例仍難以成立?! 【C上所說,無論是族親指夫之族親還是大夫之妻或妾的本親,此項義例均難以貫通?! 《⒎才幼游醇拚吣娼蹬杂H及將出者,惟昆弟不逆降?! ∥闯黾?/p>
5、即降旁親是鄭玄于《喪服》經(jīng)大功章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兩節(jié)經(jīng)文后提出喪服義例,鄭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dāng)及時爾。后來賈公彥疏稱之為逆降,后人概括為逆降旁親。此處馬融舊有句讀斷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鄭注破馬融舊讀,將經(jīng)文斷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并發(fā)明義例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鄭玄立此義例是說明女子子成人之后就要準(zhǔn)備出嫁,為了不因服喪而耽誤出嫁,可以對本親中的旁親和將出者降服一
6、等。此項義例雖有爭議性,但根據(jù)此例諸節(jié)經(jīng)文皆解釋得通,后世禮學(xué)家亦多奉為圭臬。曹元弼基于鄭玄的義例,進(jìn)一步說昆弟不逆降,但我們認(rèn)為,女子子未嫁者為也當(dāng)為昆弟逆降。 首先,眾昆弟皆符合鄭注所講的旁親范疇。血緣關(guān)系可分兩種,一種是直系親屬,另一種是旁系親屬。直系親屬指的是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guān)系的上下各代親屬,旁系親屬指的是相互之間有間接血緣關(guān)系的親屬,也就是在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直系親屬強調(diào)了血脈關(guān)系在縱向上的直傳,旁系親屬則強調(diào)了血脈關(guān)系在橫向上的并列。鄭玄所講的旁親便指的是旁系親屬。女子子相對于父母,兩者之間是
7、直系親屬,眾昆弟相對于父母也是正親,但是女子子與眾昆弟在血緣關(guān)系上同出于父母,二者之間屬旁系親屬無疑。那么,從這個角度講,眾昆弟皆屬于旁親,符合鄭玄降旁親及將出者的范圍。 其次,逆降與出降相對而言,同等而服,所不同的是,出降降本親也降一些正親,逆降只降旁親,不降正親。鄭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賈疏解釋說:女子子十五以后,許嫁笄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以下旁親也。賈疏所說逆降世父以下旁親也指的是經(jīng)文中的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這七人,并非說的是比世父更疏遠(yuǎn)的旁親,這七人本服皆期,女子子成人
8、之后為其逆降一等服大功。因此,逆降本身即為女子出嫁而設(shè),制定這項禮義的目的即為了使女子子成年及笄之后,不因服喪而耽誤出嫁。出降旁親是在出嫁之后為旁親服喪降一等,而女子子成人未嫁即降旁親與出嫁降旁親的順降相對而言,因此稱之為逆降。女子子出嫁之后,仍然只是降旁親一等,與逆降降旁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