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事實上之契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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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疑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摘要:所謂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之達成一致為要素,而以一定事實過程之完成為要素而形成之契約關系。事實上之契約關系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一個極具爭議的概念,因為它截然背離于傳統(tǒng)的契約法理論。本文從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本質,其理論基礎方面予以了探討,并從多方面對該理論之存在必要性提出了質疑?! £P鍵詞: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本質、理論基礎、必要性  序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梢钥吹接小笆聦嵣现跫s關系”,“事實上之勞動關系”之類的詞語見諸報端。理論界也經常用這類概念解釋一些法律問題

2、,可見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理論對人們的影響之深。然而根據(jù)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契約乃當事人之間相互交換意思表示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契約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事實行為是不能成立契約關系的,最多能成立所謂的“準契約”而已。究竟何者較為合理?是傳統(tǒng)民法理論的因循守舊,固步自封?還是由于新理論的標新立異?事實契約理論是否有其存在之必要?本文擬對上述問題予以粗淺的探討:  一,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含義及本質  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創(chuàng)始者是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豪普特教授,它給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經典性定義是: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指不是有合

3、同的締結而形成的,而是有事實上的過程的完成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它與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合同的區(qū)別,只是它的形成過程差異,當一種事實成就的時候,這種合同關系就產生了。[①]haupt氏觀察法律交易的實際行動認為,由于強制締約制度的存在,尤其是一般契約條款的普遍適用。在甚多情形,契約關系之創(chuàng)設,不必采用締約的方式。例如就搭乘電車或利用瓦斯而言,向來之判例學說均認為契約關系必因要約與承諾的方式而成立,然為達此目的,常須藉默示,甚至解釋默示意思表示,豈能適應傳統(tǒng)思維模式。Haupt氏此批評甚烈,認為泥守古老觀念不能解決問

4、題,應有勇氣面對現(xiàn)實,承認一項新理論,即在若干情形,契約關系因事實過程而成立,非必以契約之方式不可,故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可不必問。[②]由上述豪普特教授對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理解,作者認為:所謂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指不依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為要素,而以一定事實過程的完成而成立的契約關系。欲弄清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的含義,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有一定事實的完成而成立的契約關系,故它不同于其他依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而成立的契約。根據(jù)傳統(tǒng)的契約法理論,契約的本質在于交易的雙方意思表示的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為

5、其核心要素。而事實上之契約關系是因事實行為而成立的契約,民法上關于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不當然的適用于該理論。另外,事實上之契約關系也不同于意思實現(xiàn)。意思實現(xiàn)是指依照習慣,事件的性質或者要約人的聲明承諾無需通知的,根據(jù)客觀的事實認定受要約人有承諾的意思。[③]意思實現(xiàn)雖然也以一定的客觀事實認定契約的成立,但它仍以一定的效果意思為必要,雖然無明確的表示行為。然而事實上之契約關系并不要求一定的效果意思的存在。不難看出事實上的契約關系不同于一般的契約關系也不同于意思實現(xiàn)。第二,事實上之契約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契約類型,而

6、是僅是一種獨立締約方式而已。根據(jù)豪普特教授的觀點,其效力等均應適用契約的一般規(guī)定。然而還有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事實上之契約關系究竟屬法定債之關系,還是屬于意定債之關系?還是另有所屬?對此問題有兩種觀點:其中甲說把傳統(tǒng)的以意思表示占主導地位的契約概念,擴張為客觀的,于意思表示無關的契約概念,反對說認為,事實契約關系屬于法定之債應規(guī)范的部分,卻漏為規(guī)范(由法律漏洞)。由于以意思表示主導的契約觀念,被認為是現(xiàn)代私法的主要特征,自不能輕易拋棄,反對說當于優(yōu)先考慮,故為通說。(事實契約說將非以法律行為為基礎之特殊關

7、系,準用以契約為基礎之當事人關系。事實上羅馬人早將此種情形以準契約的觀點,賦予以部分契約的效力,如無因管理。)。[④]筆者認為,私法自治乃民法之基石性原則,私法自治在民法中主要以法律行為為其實現(xiàn)的工具,而法律行為之核心部分乃意思表示,故意思表示在現(xiàn)代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實在不應放棄。而事實上之契約關系于民法上之契約觀念尤為相似,故不如直接將其納入準契約關系的范疇,其性質為法定之債之一種類型?! 《?,事實上之契約關系之理論基礎  誠如上所言,事實上之契約關系非屬民法上之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契約關系,然而

8、它為何又被稱為契約關系呢?這正是事實上之契約關系之薄弱之處。劉德寬先生在其5民法諸問題于新展望中云:生存福祉給付關系之成立理由乃多樣的,或由于生存福祉企業(yè)所負之社會上給付義務(haupt)或因顧客客觀上事實之請求;對社會典型性行為,由一般的交易觀念所給付法之評價(larenz);或有信義所生之評價(tashe)有何須將此種給付關系視為契約關系?其理由:有的主張由這種關系之現(xiàn)有利益狀態(tài)分析,適用契約關系方為最適切的評價手段;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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