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改革民事再審程序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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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改革民事再審程序的幾點思考【內容提要】我國的民事再審程序由于立法規(guī)定存在種種弊端與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嚴重影響了司法獨立和程序公正。針對我國民事再審程序存在的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多元化和當事人申請再審難以及再審事由過于籠統(tǒng)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單一化、建立民事再審之訴制度和再審事由確定化的改革構想。【摘要題】改革探索【關鍵詞】再審程序啟動主體設立再審程序的目的在于使錯誤的確定裁判得到糾正,以實現(xiàn)司法公正。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程序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雖起到了糾錯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但是,由于再審程

2、序的立法規(guī)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也因為歷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規(guī)范所體現(xiàn)的理念與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的觀念相沖突,故再審程序的實際運作結果遠未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對再審程序的改造已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研討中的一個熱門話題。筆者認為,在當事人主義訴訟觀念下,再審程序必須著重進行三項制度改革:提起再審主體的單一化改革和建立再審之訴制度的改革以及再審事由的確定化改革。這三個問題,對改造我國的民事再審制度有著決定性的意義。、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多元化之缺陷與主體單一化之改革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多元化之缺陷根據(jù)提起的主體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

3、定了三種情形下的再審發(fā)動程序,即:(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對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所提起之再審。(2)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而引起再審。(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而引起的再審。當然,法院、檢察院和當事人雖然都具有再審程序的發(fā)動權,都是再審程序的提起主體,但是,

4、這三者的主體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動地發(fā)動再審程序,對其認為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加以撤銷、變更,而且這種權力不僅上級法院享有,原審法院自己也享有;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均應當再審。所以,法院和檢察院的再審提起權是實在的,不打折扣的,只要自己認為有必要,客觀的法權在執(zhí)法者那里就可以轉換成主觀的法權,他們提起再審既不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又不受時限的規(guī)制和次數(shù)的限制,可以來回反復數(shù)次。然考慮到中國的國情,當事人打官司以“打關系”為突破口的“本土意識”,以及檢察院介入再審程序給法院帶來的心理壓力,再加上人大監(jiān)督等外在權力的存在,

5、再審提起權便成為不同形式的權力共同作用的一個“場”,這樣不僅不能保證司法公正,而且影響了司法的正常運作;在一定意義上,再審程序中的各種權力或利益相互較量,因而很難用獨立程序來規(guī)范;司法者雖然名為中立的裁判者,但實際上成為權衡社會各種力量大小的檢測器從而致使正義的天平常常傾斜。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其再審申請權只不過是表達不服判決的一種“投訴”,并不能直接變成主觀的法權。雖然規(guī)定申請再審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卻沒有為其配套相應的運行程序。實踐中,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一些原審法院要么長時間不作答復,要么簡單

6、通知駁回,很少能得到再審;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上級法院往往將案件批轉到原審法院,轉到原審法院后,便石沉大海。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變得與申訴一樣,沒有程序上的切實保障,僅成了為法院發(fā)現(xiàn)錯案提供線索,而并非發(fā)動再審程序的方式,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再審很少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大多數(shù)再審案件均是因為法院內部監(jiān)督和檢察院抗訴而引起的,而且這兩條途徑,僅憑當事人申訴也難以走得通,而是人大、黨政機關、政協(xié)等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啟動再審程序或者影響再審程序啟動的,往往是當事人以外的主體,而且途徑眾多。所有這些,使再審程序的運行實踐出現(xiàn)了

7、很多問題,集中表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老百姓普遍感到申請再審難,權利得不到實現(xiàn),進而對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另一方面,法院生效裁判的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卻被肆意地踐踏,大量的訴訟資源被浪費,而且,由于法院內部監(jiān)督和檢察院抗訴這兩條途徑與人大、政協(xié)、黨政機關等的“過問”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這就促使當事人更愿意用非法律途徑來啟動再審程序,故而容易導致司法腐敗的發(fā)生,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因此,改造再審制度,首先應當改造再審的提起方式,其中主體制度的改造應當先行。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單一化之改革筆者建議提起再審的主體只保留當事人,并加以完善,同時應取

8、消法院的再審監(jiān)督和檢察院的抗訴監(jiān)督。1.法院不能提起再審程序法院作為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是十分不合理的。首先,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有違處分權原則。處分權原則的基本含義有兩個層面:一是當事人有權自主處分其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權利,在一定范圍內選擇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避免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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