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張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案

孫某、張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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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孫某、張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案【摘要】分析孫某、張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案。【關鍵詞】變造金融票證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裁判要點:“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應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適用;而對于量刑存在爭議時,應由法官在對已有的同類司法解釋的精神基礎上加以適用?;景盖椋汗V機關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孫某(個人情況略)被告人張某(個人情況略)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間,陸某、蔣某、孫某某、萬某與被告人孫某、張某在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交通銀行永寧支行等地,采取先以大面額匯票拖小面額匯票的方式向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再將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變造成大

2、面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先后3次在廣東省廣州市變造銀行承兌匯票5份,總面額共計2188萬元。其中,被告人孫某參與變造銀行承兌匯票3次共5份,總面額為2188萬元;被告人張某參與變造銀行承兌匯票1次共1份,總面額為420萬元。裁判結(jié)果:江蘇省常州市某區(qū)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孫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對被告人孫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予以沒收后被告人孫某、張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

3、由:被告人孫某、張某變造銀行承兌匯票,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變造金融票證罪,部分犯罪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為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被告人張某具有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及張某的辯護人所提關于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某、張某系偶犯、其行為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無法律依據(jù)的辯護意見,合議庭經(jīng)評議認為,被告人孫某多次實施變造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票面金額達2188萬元,被告人張某變造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達420萬,二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導致公私財產(chǎn)遭受特別重大損

4、失,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故上述辯護意見,應不予采納。案例注解公訴機關起訴指控二被告人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量刑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雖然涉案的5份變造票據(jù)面額共計2188萬元,但二名被告人參與變造金融票證的次數(shù)、金額各有不同,如果一律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難以做到量刑平衡;同時目前尚無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變造金融票證罪中“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進行明確,故量刑應留有余地,在第二檔次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

5、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量刑較為合適。第二種意見認為:目前對于變造金融票證罪,雖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類比其他相關司法解釋,涉案金額每增加五至十倍,量刑檔次便提高一級。本案中,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入罪標準為面額1萬元,二被告人涉案的票面金額已遠超入罪標準,故檢查機關據(jù)此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并無不當。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司法實踐中,在涉及量刑檔次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刑法分則有規(guī)定但無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對于這一情況,法院在具體判案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的認識,而第一種意見中的做法在實踐中也經(jīng)常出現(xiàn),但筆者以為,該意見實際上是對“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誤解?!靶谭?/p>

6、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是指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該原則的適用可以包括以下情形:當事實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宣告無罪;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輕罪;就從重處罰時從輕處罰等情形。刑法要同時實現(xiàn)法益保護和自由保障兩個機能,因此判斷解釋結(jié)論是否合理,要看是否在上述兩個方面求得平衡,而不能在任何場合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筆者以為,本案中爭議圍繞對被告人的量刑而起,屬法律疑問之爭,并非因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故應當依照一般的法律解釋原則消除疑問,而非一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具體到對本案被告人的量刑,這涉及到的就是對

7、已有的同類司法解釋的精神推廣適用問題。筆者以為,對具體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因其是對刑法典的細化,代表著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典的認知,因此從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其解釋精神應當在同類問題上予以推廣。筆者列舉同類司法解釋如下:以信用卡詐騙罪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在5000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5萬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50萬以上的,應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1]。以盜竊罪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8、檢察院》第一條第一款中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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