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陪審制的否定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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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我國陪審制的否定性評價  人民陪審制〔1〕自1954年在憲法中首次出現(xiàn)至今已近半個世紀,但其在司法實踐運行過程中已是名存實亡,究竟情況如何,原因何在,陪審制到底適不適合現(xiàn)代法治的要求,本人愿以此文和各位共同探討?! ∫?、陪審制立法與實踐狀況透視 ?。ㄒ唬┝⒎ㄑ馗锴闆r  我國最初從立法上出現(xiàn)陪審制是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擬訂的《刑事、民事訴訟法》共260條,其中“陪市員”專節(jié)27條。按其設想,官員在審案時“應‘延訪紳富商民’作為陪審員”〔2〕。新律受到保守派的反對,并且未來得及審議頒行,清朝便覆亡。辛

2、亥革命后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央裁判所官職令草案》及此后武漢國民政府制定的《參審陪審條例》都有陪審制的設計,然而戰(zhàn)亂和獨裁的施行,這些制度只不過是些文字,從未真正發(fā)揮過作用?! ⌒轮袊闪⒊跗?,最高人民法院曾規(guī)定:“陪審員對案件的判決,有提出意見之權”〔3〕,此處的陪審員僅有提議權,直到1954年第一部憲法才確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此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對陪審制作了諸多限制。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將陪審制適用范圍限定在一審,并規(guī)定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

3、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的但書。關于陪審員地位,雖然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表示:“我院認為人民陪審制全面實行之后,陪審員在審理與判決上和審判員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4〕,可立法上卻大打折扣:如調解,最高人民法院指示:“主持調解一般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進行為妥,至于由人民陪審員獨自主持調解,是不適宜的”〔5〕,民事案件“……經(jīng)審判員調解成立,無須再由人民陪審員重新合議……此項調解書也無須由人民陪審員署名”〔6〕。審理時若審判員因故缺席,“其職務目前不由人民陪審員代行為宜”〔7〕,宣判時若陪審員因故未到,

4、“可以由原來審判本案的審判員獨自開庭宣判”〔8〕等等—這些大大小小的權力限制和似是而非的地位規(guī)定使得陪審制陷人尷尬的位置?! ?975年憲法不再規(guī)定陪審制,1978年憲法規(guī)定的是“群眾代表陪審制度”,1979年刑事訴訟法取消了陪審員預審的權力,1982年憲法再次取消了陪審制,使得這種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法律保障。在1983年《法院組織法》修訂中雖保留了陪審制,但陪審制不再是法院一審必須貫徹的制度。有學者認為這種保留“違背了‘憲法至上’的原則”〔9〕,盡管這一制度并不是憲法沒有規(guī)定就不能存在,但在根本大法

5、明確表示要廢除并且廢除了的情況下仍然在低級法中保留這一日漸式微的制度,使得陪審制更顯示其尷尬境地。〔10〕 ?。ǘ嵺`狀況及分析  立法上如此,陪審制在實踐中實施情況也是很不盡如人意的?! ∈紫?,陪審員法律素質不高。既然是參與審判,對素質的要求以法律素質最為重要,相對人民陪審員來說,專業(yè)法官在業(yè)務水平上普遍要高得多,隨著修訂后的法官法施行及專業(yè)法學家培養(yǎng)體系的日益完善,這種素質之間的差距將越來越大,陪審員將越來越不適應審判的需要?! ∑涠銓弳T選任方式欠合理。目前的方式有:選舉人大代表時同時選舉;群

6、眾推薦;法院臨時聘任。前二者受社會條件限制,在實踐中少之又少,后者問題也甚多,“有的法院常年聘請一些街道待業(yè)青年臨時工或退休人員,還有的法院甚至將陪審員的席位用來解決內部下崗人員‘再就業(yè)’問題”(ll〕較為流行的足聘請人大代表、專家參與陪審,但是,人大代表作為立法和監(jiān)督者而介人司法,顯然與憲法、人大組織法相矛)首,是不可取的,專家囿于專業(yè)或行業(yè)性傾向(指專家可能傾向于自己所從事的行業(yè)領域,或就相同的問題有分歧時,他們傾向于自己贊同的某種觀點),讓其居于裁判者位置也是不當?shù)?,作為專家證人更恰當些?!?2〕

7、  第三,在我國現(xiàn)階段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的轉型期內,市場經(jīng)濟的沖擊使得人們的價值觀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不是以某種政治積極性參與審理,而更注重對經(jīng)濟利益的追求,參與陪審所能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顯然不能滿足這種要求。怕麻煩,怕得罪人的心態(tài)普遍存在,使人們也不愿參加陪審〔13〕。法院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正當或不正當利益),基于簡約和方便考慮,也不愿陪審員參審。即使是參與,參與者將承受各種社會壓力,甚至引起事端,社會因此付出的成本不容忽視。勉強參與陪審的人,很難期待他們對這種臨時“抓公差”的個案會像處理自己事業(yè)一樣盡

8、心盡力?! 〉谒?,陪審員和專業(yè)法官無法實際平衡。專業(yè)法官因職權形成的權威和地位是陪審人員無法達到的,專業(yè)法官可能傾向勝誘導陪審員思維,可能強制性壓制陪審員意見,從而使陪審成為形式和附庸。甚至還有的陪審員處于對審判權力的崇拜而不敢行使陪審權,“陪而不審”成了普遍現(xiàn)象〔14〕。另外,兩名陪審員和專業(yè)法官意見不一致的話,判決結果可以由多數(shù)(陪審員)決定,專業(yè)法官的意見只能“記錄在案”,這也是很難被實踐接受的。  第五,陪審結果“審而不決”。由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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