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點)筆記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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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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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自然人出生的時間的標準依次為(記?。阂来蝺蓚€字)戶籍證明、醫(yī)院證明、其他有關證明。沒繼承人的先死、長輩先死、同輩同死。在胎兒出生時,可能存在三種情況——1)胎兒為活體,則應留的遺產屬于胎兒的,由其母親監(jiān)護保管。2)胎兒為死體,則原預留的遺產份額失去意義,應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3)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但旋即死去,則該原預留的遺產份額已經轉化為嬰兒之財產,依法定繼承制度作如下處理:被繼承人為嬰兒,繼承人為其母親。無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可分三種情況:1)無民事能力人純獲利益的

2、行為并不因其為行為能力而無效。2)無民事能力人處分零花錢的行為一般亦有效。3)除以上兩個行為外,其余皆無效。限制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可分四種情況:1)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2)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行為有效。3)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4)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為無效行為原則上人民法院不能以“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為理由而認定該合同無效,除非當事人違反了以下禁止性規(guī)定:1)限制經營的,如麻醉品、黃金及黃金制品2)特許經營的,如食鹽、煙草制品3)法律、行政

3、法規(guī)(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經營的,如毒品當然,法人的權利能力并非無所不包,還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這一限制是通過:“法人的目的事業(yè)”范圍來實現的。如機關法人為非營利法人,若其簽訂了一份營利性質的合同,則屬于無效行為。監(jiān)護一般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jiān)護人,這一關系由出生開始,父母離婚并不影響其成立。例外的情況是——對子女犯罪、對子女有虐待的、對子女明顯不利的若父母不在人世或喪失監(jiān)護能力,下列人員為法定監(jiān)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以上有順序之分,但同一順序中擔任監(jiān)護人的,并無人數

4、的限制,一人或者數人均可。指定監(jiān)護有兩種:1)有關組織(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兩個指定之關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經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則,由變更前后的監(jiān)護人承擔連帶監(jiān)護責任。監(jiān)護人的職責之一:保護和管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非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監(jiān)護人不得處分其財產。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責任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此時父、母承擔的不是平行責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單獨承擔2)惟前者不能獨立承擔

5、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可見,此時父、母雙方承擔的是一種:“補充性連帶責任”。委托監(jiān)護時的責任承擔: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另有約定的,仍應由監(jiān)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爾后監(jiān)護人可依約定向受托人追償。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的,分兩種情況:1)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2)無經濟能力的,仍適用民法通則133條。侵權時已滿18周歲的,分三種情況:1)原則上由本人承擔,不適用民法通則133條2)無經濟收入的,撫養(yǎng)人墊付3)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中“滿2年”的起

6、算點:1)原則上,從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3)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申請宣告失蹤的申請人之間并無先后順序之分。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之間有先后順序之分。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注意民法通則34條關于半年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下落不明滿4年)和3個月(因意外事故)財產代管人的法律責任:涉及失蹤人的民事訴訟時,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被告或者原告參加訴訟。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1)下落不明滿4年2)因意

7、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要注意:前兩種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間經過的要求,而第三種情形無任何期間經過之要求。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1)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日期為準2)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日期。宣告死亡究竟屬于一種事實推定,若與自然事實狀態(tài)不符(如該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與宣告日期不符),則應以自然事實狀態(tài)為準。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還原物1)依繼承取得的財產,

8、應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2)上述情況下,原物不存在的,“適當”補償(而非“相應”補償)3)原物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為“有償”,只需要“合法”即可),第三人無返還義務上述3項的情形下,原依法繼承取得原物的人,應負返還原物(種類物)或者適當補償(特定物)之義務。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負有兩項義務:1)返還原物與孳息2)賠償損失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關系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2)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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