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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jiān)督權與官員名譽權論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輿論監(jiān)督權與官員名譽權論文..畢業(yè)近年常常因為新聞媒體或互聯(lián)網(wǎng)、出版物揭露了某些地方黨政官員的丑聞惡行,就被其以侵犯名譽權或其他莫須有的罪名為由,派公安人員跨省抓捕批評人、檢舉人。如遼寧某縣公安干警到北京拘捕《法制日報》記者,河南靈寶警方到千里外的上海抓捕王帥。最近又發(fā)生"渭南書案"--陜西警方到北京抓捕揭露三門峽移民貪腐現(xiàn)象的《大遷徙》一書的作者謝朝平(在社會輿論的強烈抗議下,已被取保釋放)。前些年甚至有深圳某基層法院作為原告,以某雜志報道其判案不公、存在"貓膩"為由,起訴報社侵犯其名譽權。這在發(fā)達的法
2、治國家簡直是匪夷所思。這些事件涉及越權、侵權等違反法制程序和侵犯公民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實質(zhì)權利問題,本文暫置不論..畢業(yè),現(xiàn)單就侵犯公民和媒體對黨政機關和官員的監(jiān)督權問題,說說如何看待公民、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權同被批評、曝光的黨政官員的所謂"名譽權"的"矛盾"。我認為其實質(zhì)是如何正確對待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公權利(輿論監(jiān)督權)與政府公權力的克制義務的關系問題。公民的公權利與政府的公權力是公法關系在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系上,應當以公民權利為本位,黨政機關及其官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當為權利主體服務并受其監(jiān)督。
3、這個主從關系不能顛倒。在公民和媒體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利過程中,黨政機關與官員更要堅守這一原則。公民和媒體在行使新聞與言論自由和輿論監(jiān)督權利時,固然應當力求真實、準確;但是,對官員和黨政機關而言,則首先應當自覺地把自己置于被監(jiān)督對象的地位,虛心聽取批評意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如果批評明顯失實,也完全可以運用信息發(fā)布平臺,作適當?shù)某吻?。作為公權力者,政府和官員本是處于強勢地位,公民(包括媒體及其記者)一般是弱者,從政治倫理上說,按照"保護弱者"的憲政原則,法院在審判中也應加以區(qū)別對待,以有利于對官員的權力制
4、約和對公民的權利保護。公民和媒體對黨政機關與官員的批評,即使有些失實,官員也應當有寬容的雅量。何至一見批評就抓捕或訴諸法院?問題更在于,從法理上說,公民和媒體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jiān)督權利與政府官員或政府機構(gòu)的"名譽權"之間的沖突,不應看做私人之間或私權利與私權利的沖突,而應看做公民的公權利與政府的公權力的沖突。這里,私權利是指個人的生命、財產(chǎn)、自由,以及人格權、名譽權、隱私權、知識產(chǎn)權等;公權利則特指公民與媒體的政治權利,包括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等。即不應簡單地歸于民事糾紛的私法范疇,而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
5、督的公法關系。在專制國家,臣民批評官家,常被視為"犯上"、"大逆不道"。這種遺風流傳下來,在我國曾經(jīng)長期有所謂不許"矛頭向上"、"反對領導"。"文革"時期的"公安六條"更將它定為"惡毒攻擊罪"。新時期我國憲法已確認公民有言論自由和批評、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并規(guī)定被批評者不得打擊報復。在民主法治國家,官員是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的;其執(zhí)行公務因而享有的權威與名譽,也是人民賦予的。人民群眾對他們進行批評監(jiān)督,從根本上說,也旨在維護公權力的集體權威與名譽。人民也可以撤銷其授予政府的權力,收回對
6、他們在公職上的"名譽"的信任(即所謂"公信力")。因而,面對人民群眾對官員或官方執(zhí)行公務中的失職或不法行為的批評監(jiān)督,后者的主要職責是平等對話,接受質(zhì)詢與批評,正確的虛心改正,不實的加以解釋,而不是進行名譽權的訴訟。公民在行使批評監(jiān)督這一公權利時,不慎有失實之處,也應享有免責權。再則,官員作為人民的仆人,對主人應抱謙恭、克制與寬容的態(tài)度。這在法國《公務員總章程》中稱為"克制保留義務",即公務員因職業(yè)上的特殊需要,其享有個人權利的自由度,比一般公民要受更多的限制。公民針對官員與官方的公務行為的批評,應當比針
7、對其私人行為有更多的保障。即使批評、檢舉事涉官員個人私生活乃至個人隱私,有失實之處而傷害了官員的私人名譽,其受責程度也應比一般公民私人之間的名譽權糾紛為輕。因為官員作為公眾人物,其公務活動固然應當公開化,其個人隱私權也應比一般公民小。筆者在上世紀80年代初接待美國一位州長來訪,他談及某報因揭批某明星隱私,涉嫌誹謗,被判罰款200萬美元;而批評某州長涉及其個人隱私(非公務行為)時嚴重失實,有損其名譽,法院卻只象征性地判處罰款1美元。理由是如果批評官員受重罰,以后誰還敢批評政府?政府及其官員無權提起名譽權訴訟
8、至于政府機構(gòu)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提起名譽權的訴訟?在美國,從未給予政府機構(gòu)以私法上的名譽訴權。1923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訴《芝加哥論壇報》誹謗它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州最高法院判決說:"這一國家的任何最高法院從未認為或表明,對誹謗政府言論的控訴在美國法律中有一席之地。"1964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決中更進而宣布:誹謗政府的言論不能作為政府的制裁對象。新中國成立初期,黨中央曾公布《關于在報刊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