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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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論文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論文摘要:“人權”在其靜態(tài)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xiàn),這就需要立法者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兩者在界限上應當保持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協(xié)調,以實現(xiàn)良性互動?!     嗬粌H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guī)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

2、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xiàn)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淺論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論文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論文摘要:“人權”在其靜態(tài)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xiàn),這就需要立法

3、者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兩者在界限上應當保持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協(xié)調,以實現(xiàn)良性互動?!     嗬粌H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guī)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

4、權利的實現(xiàn)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guī)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xiàn)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制度性權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

5、外,還包括村規(guī)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guī)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xiàn)象?!  叭藱唷痹谄潇o態(tài)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fā)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tài)。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

6、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yōu)榭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爸贫取睆恼軐W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wěn)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tǒng)一。制度的

7、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以協(xié)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fā)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xiàn)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wěn)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xiàn)。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是按照權利的保障依據所作的一種分類。道德權利是先于或獨立于任何法規(guī)或規(guī)章而存在的權利,它“訴諸于某種道德直覺或道德理想,諸如基于對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對人之為人的道德條件的判斷,基于某種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義要求等等”。[1]雖然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在權利內容、形成條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兩者完全可以在同一個社會中

8、同存共生,道德權利以人們期望用法律權利形式得到認可而事實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現(xiàn),對它的尊重由人們的內心自律力來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權利帶來的僅僅是“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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