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盜竊到侵占:許霆案的法理與規(guī)范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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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盜竊到侵占:許霆案的法理與規(guī)范分析論文2007-12-24/102463622_6.html。④“許霆案背后的司法悖論”,新浪網(wǎng):2007-12-25/102475668.html。⑤筆者要感謝梁根林教授所提出的寶貴意見,這一部分深受其“以量刑反制定罪”觀點的啟發(fā)。⑥何海寧:“許霆ATM機案等待重審判決”,《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A4版。⑦“許霆案類似司法考試真題題目答案為盜竊罪”,新浪網(wǎng):2007-12-25/102479052.html。(20)(日)野村稔:《刑法總論》,全理其、何力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頁88-89。(21)(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論》(第三版),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124。(22)對于犯罪類型(定型)說的很多觀點,我也持保留態(tài)度。但用之分析本案中的盜竊行為,是恰當?shù)摹?23)帕多瓦尼,見前注(15),頁4。(24)(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頁91。(25)張明楷:《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335。(26)西田典之,見前注(21),頁106。(27)大塚仁,見前注(24),頁111。(28)(日)大谷實:《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頁

3、80。(29)(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構(gòu)成要件理論》,王泰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頁6-7。(30)(德)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頁194。(31)陳子平:“臺灣犯罪論體系的展望”,載梁根林主編:《犯罪論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429。(32)大谷實,見前注(28),頁82。(33)(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董炯、彭冰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頁120。(34)(日)大谷實:《刑法各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頁3。(35)如果一般人的觀念對某種行為是

4、否屬于“盜竊類型”產(chǎn)生嚴重分歧,按照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理念,應該否認成立盜竊罪。另外,在出罪或按輕罪處理時,運用一般人觀念中的犯罪類型,沒有太大問題;但在入罪或按重罪處理時,卻要嚴格把握一般人觀念中的犯罪類型。(36)見前注③。(37)如果采用自然因果關系,青霉素過敏者死亡的決定性原因是患者體質(zhì)的特殊性,兒童落水的死亡原因是被水淹死;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評價性的,要超越自然因果關系而評價這種“自然事件”中是否有人的義務因素、是否能夠因特定人的努力而避免,進而才對醫(yī)生和父親歸責。(38)當然,如果許霆的占有犯意依附于“從出款口拿錢”的行為,就有了

5、刑法意義,能夠成為侵占故意;換言之,僅憑“插真卡輸密碼”,無法使占有犯意現(xiàn)實化、無法使占有犯意成為一種罪過。(39)需要指出,即使取款機的程序被其他罪犯改動過,但許霆不知道這一情況而取出17萬,也不成立盜竊罪。其道理猶如,丈夫不知道飛機被恐怖分子安裝了炸彈,以殺人故意希望飛機失事而令妻子坐飛機,妻子因飛機爆炸而死亡,丈夫也不成立殺人罪。(40)羅克辛,見前注(30),頁248。(41)張明楷:《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頁91。(42)有些取款機采取了技術手段——出款口鈔票在30秒內(nèi)未被人取走則由取款機自動收回;但是,在這3

6、0秒之內(nèi),銀行也無法控制和占有出款口的鈔票,出款口的資金仍然脫離了銀行占有。而且,對于沒有設置此類程序的機器、自動收回程序出錯的機器,則在任何時間內(nèi),管理者(銀行)都缺乏占有的基礎。(43)大塚仁:《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頁301。(44)劉明祥:《財產(chǎn)犯罪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220。(45)同上注,頁218。(46)卡多佐,見前注(33),頁113。(47)大塚仁,見前注(43),頁301。(48)沒有按照預定方式工作的智能性機器,仍然不是意思主體。例如,行為人撬開取款機而取錢時,取款機

7、不是在按照預定方式工作,沒有發(fā)揮智能性功能,不是意思主體,與簡單機械無異,撬開行為就屬于盜竊。(49)否認機器能夠成為意思主體的觀念必然認為,使用偽造信用卡在取款機上取款是盜竊、在柜臺上通過工作人員取款是詐騙。這種觀念看不到兩種行為的本質(zhì)相同點——在電腦化服務中,在柜臺取款可能僅是通過工作人員操作另外的取款機;同時,無法解釋這樣的情況:銀行工作人員僅是輔助偽造信用卡持有者在取款機上取款,是盜竊還是詐騙?這種觀念也沒有注意到:我國盜竊罪的處罰重于詐騙罪,如果把取款機解釋為金融機構(gòu),那么,按照這種觀點,“使用偽造信用卡在取款機上取款“就是可適用死刑的盜竊罪

8、,其處罰的嚴厲性遠重于”在柜臺上通過工作人員取款的詐騙罪。而實際上,在銀行的法定辦公場所(柜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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