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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適應公司新戰(zhàn)略的發(fā)展,保障停車場安保新項目的正常、順利開展,特制定安保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技能及個人素質的培訓計劃控方總結陳詞 尊敬的老師、對方辯友,大家好: 與對方辯友進行這場友誼辯論賽,我們感到非常榮幸和高興。下面請允許我代表控方進行總結陳詞。目的-通過該培訓員工可對保安行業(yè)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業(yè)的發(fā)展的巨大潛力,可提升其的專業(yè)水平,并確保其在這個行業(yè)的安全感。為了適應公司新戰(zhàn)略的發(fā)展,保障停車場安保新項目的正常、順利開展,特制定安保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技能及個人素質的培訓計劃 首先,我想
2、再次重申我方的觀點,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對其采取刑事拘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主體條件,楊某已滿16周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主觀、客觀以及客體方面,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微博是網絡空間的主力軍之一,楊某在微博上發(fā)布“必須該游行了”的言論帶有明顯煽動的語氣,并不是他過失發(fā)出去的,而是其為了發(fā)泄心情惡意編造虛假信息故意發(fā)出的不負責任的言論!并且其煽動言論與群眾游行的擴大化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導致了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因此,不論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和客
3、觀方面,還是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上看,楊某的行為完全可以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
4、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針對對方辯友所提出的公安機關對楊某進行刑事拘留的合法性,我方依舊堅持對其刑事拘留有法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目的-通過該培訓員
5、工可對保安行業(yè)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業(yè)的發(fā)展的巨大潛力,可提升其的專業(yè)水平,并確保其在這個行業(yè)的安全感。為了適應公司新戰(zhàn)略的發(fā)展,保障停車場安保新項目的正常、順利開展,特制定安保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技能及個人素質的培訓計劃 最后,對于公安機關在輿論的壓力下改變處罰措施,我方認為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其一,楊某于XX年曾盜竊摩托車一輛,由于未滿16周歲,所以僅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解釋一的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
6、處罰。其二,鑒于楊某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撤銷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行政拘留7日。公安機關最終根據以上兩條在9月23號凌晨將楊某釋放,也貫徹落實了這兩條依據?! ≈x謝,辯論至此,我想控方的觀點非常清楚,那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李海授意請托人錢風將有關財務給予特定關系人小華,后利用其擔任團長主管基建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錢風承攬到一項團里的建設工程,為其謀取利益,錢風送錢、李海辦
7、事,典型的受賄犯罪權錢交易,不是受賄難道是禮尚往來? 辯方立論當中有三個問題值得糾正。第一,錢風到底是行騙還是行賄。一開始案例清晰的告訴我們,錢風為使李海幫助其承攬工程,謊稱小華懷孕,可見錢風說謊行騙只是編造草船,真實目的在于借箭,承攬工程。現實生活中,請托人將財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配偶是行賄,為什么在本案中,給予特定關系人就是行騙了呢?看來錢風的謊言不僅騙了李海,也騙了我們對方辯友。目的-通過該培訓員工可對保安行業(yè)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業(yè)的發(fā)展的巨大潛力,可提升其的專業(yè)水平,并確保其在這個行
8、業(yè)的安全感。為了適應公司新戰(zhàn)略的發(fā)展,保障停車場安保新項目的正常、順利開展,特制定安保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技能及個人素質的培訓計劃 第二,李海得到了什么?對方辯友今天一直困惑于這個問題,在這里,我再一次重申我方的觀點,李海的特定關系人小華受賄等7年7月同于李海受賄,XX日,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特定關系人受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兩高的司法解釋以法律擬制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