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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分析論文 人類的快速,以人為本的個體自由、幸福和安全需求的不斷提高,給我們彌補公權力濃厚的刑事司法制度對人權保障的缺失,提供了條件與可能。對此,一個重要而有效的途徑,就是構建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刑事公法“不得被私人簡約所變通”,“私人協(xié)議不變
2、通公法”等傳統(tǒng)觀點,正發(fā)生新的變化,出現了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應有一定位置和存在空間的趨勢。刑事和解制度,類似于西方司法中的辯訴交易,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辯訴交易。所謂刑事和解,指刑事案件從審查起訴階段起,司法機關主持在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間就某些事項達成和解,從而有限適用刑法處罰或放棄對被告人的刑事追究的制度。西方“刑法學之父”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認為,任何個人都有進行利弊比較的能力。當犯罪現在所得與犯罪之后所受到的懲罰之間利益進行比較,出現嚴重不均衡時,刑法就會從心理上抑制犯罪的發(fā)生。這就告訴我們,刑事和解制度,不僅對人權保障起到積極的作用,而且對控制社會犯罪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積極效果
3、。減少犯罪,避免沖突,保障人權,促進和諧,一直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標。在構建和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否像西方辯訴交易一樣,實現刑罰的目的?筆者在本文中就此作一淺顯的探討?! ∫?、現行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的嚴重缺失 社會,一個國家公民個人權利的發(fā)展,是反映該國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人權作為“權利的最一般形式”[1],即“屬于人的或關于人的權利,即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非法無理剝奪或轉讓的權利”[2],理應當受到最高和最完整的保護。然而,現行的刑事、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實踐,偏重于國家職權主義,為達到整治和刑事處罰的目的,采取一些違法侵權與手段,甚至有些規(guī)定不惜犧牲程序性的公正,不惜拋棄對人的尊
4、重、關心、愛護的人權要求,對人權保障造成嚴重缺失?! ?、非規(guī)范的偵查、審訊方式仍然存在。目標決定行為。為了盡快查明犯罪事實、查清犯罪分子,實現對犯罪分子的打擊與制裁,司法偵查機關采取體罰或變相體罰的方法,“強制”審訊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屢禁不止,以致造成了不少冤假錯案。國家立法、司法等機關已看出非規(guī)范的偵查方式存在侵犯人權的嚴重性,故而無論在新刑法的修改,還是內部紀律處分上,都對類似刑訊逼供現象作出嚴厲制裁的規(guī)定。但只要國家公訴裁判強勢權力思想存在,被告人、受害人的各種權利,在國家利益旗幟面前就難以不受到“彈壓”、“排斥”;偵訊中人權保護愿望,在國家訴訟打擊犯罪的目的性下顯得蒼白無力?! ?/p>
5、2、申辯理由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很多學者都認同,人權在上分為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訴訟權與平等、自由、生命、人格、反壓迫等權利一樣,屬于基本權利。而申辯權是訴訟權中一項當事人保護自己,發(fā)表個人對自我“法益”保護的宣言,我們刑事司法中任何一個機關、部門或辦案人員都不應當漠視。然而,在檢察、審判程序中,對來自非規(guī)范的偵訊方式形成的“供述”和證據,有幾回能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呢?不少刑事庭審存在這樣的狀況:證人基本不出庭,被害人基本不通知到庭,庭審僅是偵訊筆錄的“翻版”。這種模式的庭審,當事人的申辯權在實質上不可能得到保障。面對申辯應當積極予以回應,“給當事人一種公平待遇之感”[3];漠視申辯,就是
6、漠視當事人的人權保障。 3、有利被告人的證據收集不足。沒有證據就沒有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比欢?,司法實務中,往往只注重對當事人不利的、指控其有罪部分的證據花大力氣去收集,甚至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忽視了對其申辯理由是否成立證據的收集。在傳統(tǒng)的“二元結構”刑事訴訟模式下,當事人一方相對于國家司法機關而言是非常弱小的?!按┓薄ⅰ罢J罪態(tài)度不好”、“偽證罪”等一系列“大帽子”的恫嚇,足以令所有參加到當事人一方收集證據的人望而卻步。在申辯理由得不到重視,在支
7、撐辯護觀點的證據得不到收集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人身權利怎么能得到充分保障! 4、被害人的損害未能得到充分關注。在修定的刑事訴訟法中,將被害人界定為當事人,并賦予其一系列重要訴訟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損失未能得到充分關注,特別是在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時得不到侵害的賠償,得不到國家的補償和社會的救濟。具體表現在:對偵查階段的控告和申請復議的權利,沒有規(guī)定復議機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沒有規(guī)定檢察機關監(jiān)督期;對鑒定結論不服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