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論醫(yī)患糾紛中胎兒利益--張虎》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論醫(yī)患糾紛中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2006秋法學本科張虎...論醫(yī)患糾紛中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摘要]????胎兒期是所有自然人生命發(fā)育的必經(jīng)階段。隨著現(xiàn)代人權意識的加強,人們也日漸重視對自然人在胎兒時期的利益保護。在現(xiàn)代社會,未出生的胎兒的利益屢遭侵犯,但由于胎兒未能成為各國民法上的“人”,因此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民法顯得捉襟見肘。由于我國立法不足,胎兒期間遭受損害請求賠償?shù)陌咐?,往往出現(xiàn)不同的判決結果。在立法完善前,審判實踐還可根據(jù)侵權行為法理論,支持就胎兒期間所遭受身體健康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本文通過對我國有關胎兒立法不足的反思,揭示出我國醫(yī)患糾紛中胎兒利益保護的難點
2、,并針對這些難點提出了自己的對策建議。[關鍵詞]胎兒利益民法保護??民事權利能力建議[正文]一、我國胎兒利益保護的立法現(xiàn)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是并沒有出生的,還是母體之一部分,被認為當然不能取得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事主體。但是,任何人均有從母體受孕到出生之過程。此間,不僅其未來的利益需要保護,某些現(xiàn)實的利益也需要保護。胎兒是將來才能出生的人,各國民法均規(guī)定只有出生之后方可取得權利能力,即有資格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而胎兒在未出生前受到侵害,在出生之后可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對胎兒利益是否予以保護,如何保護,保護的依據(jù)是什么,一直是民法理論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分析我
3、國先行有關胎兒立法的現(xiàn)狀,首先要分析我國民法的立法進程。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中華民國的民法典。從1954年到1982年,中國共組織了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三次都沒有正式出臺過一部民法典。1954年到1982年三次起草的民法典,均沒有賦予胎兒以民事權利能力。到...198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變立法方針,決定在歷次民法草案的基礎上,先制定一個民法通則,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民法典。于是形成現(xiàn)今以《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單行法構成的民事立法體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
4、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梢?,我國采用的是絕對主義,認為胎兒是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但為了保護胎兒出生后的利益,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中,只有《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了胎兒的繼承權,該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庇闪夯坌墙淌谥鞒滞瓿傻摹吨袊穹ǖ洌嚎倓t編條文建議稿》第14條規(guī)定:“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準用本法有關監(jiān)護的規(guī)定。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視為自始不存在。”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總則編》中未有關于胎兒利益保護
5、的規(guī)定??梢?,我國現(xiàn)有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僅限制在繼承這一范圍,根本沒有涉及到胎兒的其他利益的保護,因此,如果胎兒對其受孕過程中受到的損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請求權,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將找不到法律依據(jù)。這不僅僅給法院審理案件帶來了困難,而且使胎兒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護。????雖然我國對胎兒遺產(chǎn)利益作出了規(guī)定,但這只是對遺產(chǎn)份額劃分的規(guī)定,并沒有承認胎兒繼承遺產(chǎn)的主體資格,也沒有承認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并不意味著胎兒在遺產(chǎn)繼承時具有權利能力,因為法律并沒有這樣規(guī)定。實際上,所保留的繼承份額嚴格來將并不是為胎兒所保留,而是為活著出生之人保留。因此,嚴格說來,胎兒的這種遺產(chǎn)利益
6、,還不能稱為普遍意義上的繼承權。二、我國胎兒利益保護面臨的難點分析通過歷史與現(xiàn)狀的綜合分析,目前我國要對胎兒利益進行立法保護,尚有許多難點,筆者認為,比較大的難點有以下三點:1、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難以確定????在司法程序中,...如果不能對加害行為與胎兒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準確的判斷,則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方就應當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責任,這樣雖然有立法來保護胎兒的利益,但仍然與胎兒利益如同空中樓閣,無任何意義可言?,F(xiàn)實案例中,往往會出現(xiàn)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難以確定的情況,這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是比較大的難點之一。????2、胎兒生命權與計劃生育政策
7、和婦女自愿墮胎的沖突????隨著對胎兒利益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不斷有學者提出未來之立法應對胎兒生命權予以保護。按照這些學者的觀點,又將引出兩個問題:一是胎兒生命權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沖突,即國家實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的政策,是否有侵犯胎兒生命權之嫌疑;二是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生育自決權的沖突,即婦女自愿墮胎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涉及我國的基本國策,且該問題也常常成為外國攻擊我國人權狀況的借口,我國目前的情況不得不堅持這一基本國策,因此,其問題之復雜,牽涉面之廣可想而知。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墮胎的問題,墮胎問題在我國的影響目前還不大。但從世界范圍來看,墮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