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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法學考研歷年真題凱程為您解析2014年人大法學考研真題:法理學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1、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由各種性質、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共同構成整體系統(tǒng),在這種多元化的系統(tǒng)中,各種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獨立運行空間,又能形成一種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和當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選擇自由。其基本形態(tài):(1)由公力救濟、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構成的多元化體系;(2)救濟解決方式的多元化,主要包括協(xié)商、調解和裁決;(3)制度與程序的多元化,主要體現(xiàn)在有司法程序多元化(如簡易程序的適用)、民間社會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化(如人民調解)、糾紛解
2、決機制的專門化(如勞動爭議);(4)糾紛解決規(guī)范的多元化。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法律會給任意性規(guī)范留很大的空間,允許當事人自由適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規(guī)則的選擇性適用;(5)糾紛解決機制類型的多元化,如地域性、行業(yè)性及自治共同體的糾紛解決機制,這些不同類型的解決糾紛機制也構成了一種多元化格局。2、法律均衡理論法經濟學基本理論之一。法律均衡理論要求法律的供給等于法律需求。既不是供過于求,也不是供不應求,在機會成本最小的那一點上,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利益達成平衡,從而出現(xiàn)法律價格持續(xù)不變的情形。在此狀態(tài)下,法律諸價值能夠通過立法和實施過程順利實現(xiàn),法律需求都能得以滿足。法律非
3、均衡的類型主要有法律供給不足(無法可依)和供給過剩(有法不依)。非均衡是絕對的,均衡是相對的。法律均衡理論給我們的啟示是立法一定要考慮社會的實際需求。3、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僅指法律適用中的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guī)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它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中的一種思維活動。它不僅需要對抽象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理解和選擇,而且需要將這種抽象的法律規(guī)范應用于具體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復雜的法律推理和論證活動的總和。并且,它不同于根據(jù)證據(jù)進行的事實推理。(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作
4、為推理的前提。即“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7/7。(3)法律推理是運用多種科學的思維方法和規(guī)則進行的。其中除基本的邏輯推理方法(包括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方法)外,還需要運用一些非邏輯的分析方法,如價值判斷等。(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justification)。故具有“說理”的成分。4、分配正義亞里士多德曾提出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的理論。所謂分配正義是指在制度安排和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問題,強調根據(jù)每個人不同的地位、財產、能力或者貢獻等因素給予不同的待遇;而校正正義則適用在第一條分配正義的規(guī)范被違反的時候,關注在執(zhí)法和司法中如何
5、公正地分配賞罰的問題。二、簡答題目(每題10分,共10分)簡答:人權的道德性與法律性人權的道德性主要是就人權的應然角度而言,人權具有道德基礎,以人性為基礎。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基礎的權利,人是具有生物學屬性和道德人格的一切人。道德上的正當性是人權正當性的基本理由,人權的道德性意味著人權是先于或者獨立于法律或正式制度權威而存在的權利。因此就人權的基礎和起源來講,人權具有道德性。人權的先法律性或先國家性并不是說人權的實現(xiàn)僅僅借助于道德來保障。如果人權沒有法律的保障,那么它或者僅僅停留在道德的應然層面,或者受到侵害而無法尋求救濟。法律較其他制度而言,對于人權的保障更為有
6、利。首先,它設定了了人權的一般保護標準,具有明確性和規(guī)范性;其次,它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人權的實現(xiàn)。值得注意的是,人權的法律化盡管是一種趨勢,但是并不能由此認為人權必然被法律化,把人權與法律權利簡單等同起來。人權訴求的開放性和自我更新性決定了人權總是有超越法律權利的一面。法律權利對于人權的落實極為重要,但是它從來不曾窮盡人權的政治訴求。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意義:①奠定法治的合法性基礎。人權可以成為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②激發(fā)法治發(fā)展的推動力。③指引著法治的社會主義方向。④引導著法治促進社會的順利轉型。三、論述題目(每題20分,共20分)試述:政治思維與法治思維的關系參
7、見鄭成良:《論法律思維的基本規(guī)則》中國法制史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1、漢代讀鞠漢代的“鞠獄”7/7即進行審理和判決。漢代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注重收集證據(jù),包括口供。經審訊獲取口供后三日內再次審訊,目的是看供詞是否一致。然后,對被告宣判。司法官員對被告宣讀判詞,叫“讀鞫;若被告不服,請求復審,叫“乞鞫”。2、監(jiān)候監(jiān)侯是清代的一種死刑執(zhí)行方式,相對于立決而言,包括斬監(jiān)候和絞監(jiān)候。即對于那些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jié)的死刑案件,則判處“監(jiān)候”;被判斬、絞監(jiān)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jiān)禁,留待來年秋審或者朝審再做判決。3、編敕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