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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期前違約制度》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淺談期前違約制度及其在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之不足一、期前違約制度概述合同在簽訂生效后,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或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依當時的具體情勢或客觀事實,發(fā)現(xiàn)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形,在英美法中稱之為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這種概括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609、2-610條中能夠反映。我國國內一般將其翻譯為“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在英美法系,一般認為最早的確立期前違約
2、制度的權威判例是英國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陶爾案。在該案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于1852年4月簽訂了一份雇傭合同。合同約定自6月1日起原告為被告工作3個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就表示將不履行該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訴,立即請求損害賠償。5月22日至7月1日之間,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主要判決理由是:“在被告拒絕履行協(xié)議之后,原告有權考慮他是否解除他對該合同的未來履行義務,同時保留就該合同被毀所致?lián)p失訴請賠償?shù)臋嗬?。審理該案的Campell爵士認為:“如果一份于未來某日施行的
3、合同,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該合同,應該認為是免除了他方當事人應同時實現(xiàn)的條件,那么就沒有理由要求他方當事人一直等到履行期到來方才訴請補救。該條件可以被免除的唯一理由似乎是,放棄合同可以被視作違約行為?!痹摪甘谴_立以聲明的方式期前拒絕履行合同的先導性案例,也是對期前違約可以立即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學說所賴以建立的為數(shù)眾多的判例中的主導性判例。...如果一方期前違約以后,另一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視對方的期前違約于不顧,對期前違約方暫不提起訴訟,而待履行期到來以后,要求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對于無
4、過錯的當事人的這種選擇,英國法院也是允許的,但須承擔因情勢變更而喪失訴權的風險。這一原則體現(xiàn)在英國1855年的艾沃里訴伯頓案中:船方甲與乙方訂立了一個為期45天的租船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方應將船開到敖德薩港裝載一批貨物。船抵達敖德薩港口后,乙方因貨源不足而拒絕提供裝船的貨物。當時,裝船期限尚未屆滿,甲拒絕乙方的期前違約,要求乙方裝貨。但在裝貨期限到來前,英國與俄國爆發(fā)了克里米亞戰(zhàn)爭,合同因而落空。船方甲以乙違約為由訴請賠償,法院認為乙方?jīng)]有違約,理由是因戰(zhàn)爭而致合同無法履行前,乙方并未違約。即使乙方的行
5、為構成期前違約,原告沒有視此為違約而解除合同、要求賠償,相反,他選擇了要求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那么,在戰(zhàn)爭爆發(fā)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乙方?jīng)]有構成違約。1894年,英國王座法院審理的SyngeV·Synge(辛格夫人訴辛格)案,則確立了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期前拒絕履行的判例。在該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許諾,他將一棟房屋轉讓給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將該房賣給他人,使其承諾不能實現(xiàn)。法院判決:盡管不排除被告重新買回該房屋以履行其承諾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上述判例,在英國法中
6、確立了期前拒絕履行的兩種形態(tài),也為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引用和遵循。正是因為期前違約制度在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保護受害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二十世紀以來,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都采納了期前違約制度。《統(tǒng)一商法典》對期前違約制度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該法典第2-610條不僅肯定了英國判例確立的以聲明的方式期前毀約情況下受害人享有的選擇救濟措施的權利,而且還增加了受害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為了準確地判定期前履行不能,該法典第2-609條規(guī)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
7、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jīng)]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期前履行不能。如果說《統(tǒng)一商法典》所確立的期前違約規(guī)則仍只局限于貨物買賣合同中,那么《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則把期前違約規(guī)則上升為美國合同法上的一項普遍原則。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采納了期前違約規(guī)則,只不過在劃分上沒有采用英美法的方法,而將其分為期前非根本性違約和期前根本違約兩種。期前非根本性違約是指如果訂立合同后,因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
8、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義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義務,但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在貨物發(fā)運前,還是在發(fā)運以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第...71條)。關于期前根本違約,《公約》第72條規(guī)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無效。(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