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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探究【摘要】在復雜的社會生活中,夫妻之間的緊密關系極易導致夫妻一方的行為造成對另一方的侵害。我國有關的婚姻法律規(guī)定請求夫妻間的損害賠償應以離婚為前提,這對于保護被侵權方利益是極其不利的,應該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侵權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娟P鍵詞】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財產制一、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概述婚內侵權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實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權或以此為基礎的財產權,使對方的人
2、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1]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了有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橐龇ㄋ痉ń忉專ㄈ┑?條也了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以上兩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婚內損害賠償都是以離婚為前提的,把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和離婚結合起來,簡言之,就是不離婚無賠償。這是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于被侵權一方要求婚內損害賠償設置的難題,筆者認為應該在我國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肯定被侵權方不離婚亦可得到賠償,維護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二、確立
3、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币陨戏梢?guī)定并沒有說明在特定條件下的免責義務。所以,無論侵權行為人在何種情況下,不管是否與受害人有夫妻關系,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就應該賠償。我國的法律沒有具體關于婚內侵權可以豁免的規(guī)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二)法理依據。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
4、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無救濟則無權利”。如果侵犯婚內權益的行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對行為人蔑視法律的默認,可能會造成鼓勵違法的作用。相對于法的規(guī)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更為重要。所以正確的制裁不法行為人是法律對漠視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違背義務和公共行為準則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它意味著法律依據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和行為準則對某種侵權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體現了法治社會的正義和公平。(三)現實依據。'‘人類行為具有一種理性模式,人總是很理性地從事行為,在決定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時,總會權衡該行為的利弊得失
5、。”[2]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多個支持當事人獲得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案例,這也昭示了未來我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對于目前立法未能為司法提供更明確可操作性的情況應該予以改變,引導全體公民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防范侵權行為發(fā)生。三、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婚姻關系以夫妻的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護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相誠實之義務,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而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3]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設定
6、的行為模式如不與一定的制裁后果相結合,必將流于紙面,所以應該確定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侵權責任法上對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沒有限制,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在構建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時,確立怎樣的責任體系,如何切實執(zhí)行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可以借鑒一般民事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又要體現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應形成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的,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相結合的責任體系。在此主要討論損害賠償的這種財產責任形式。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基本、適用范圍最廣泛的責任形
7、式。當然也適用于夫妻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賠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可以以金錢加以計算,而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則不能通過金錢來衡量。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導致嚴重精神損害而獲得的金錢賠償。對精神損害以金錢加以補救,具有懲罰、撫慰、調整等功能,這些功能是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以及刑事、行政責任無法取代的,如何實現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損害賠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四、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以實現婚內財產損害賠償我國的夫妻財產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
8、財產,除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使得被侵權方即使得到財產賠償,也只是從一邊口袋拿到另一邊口袋,意義并不大。在這樣的情況下,為解決目前存在的影響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建立的不利因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一)完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由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來賠償受害方。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它是指在共同財產制下,只屬于配偶一方不是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