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開題報告】

論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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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 題 報 告題  目:   論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選題的背景、意義(一)背景在當代,隨著國家公權力頻繁運作所導致的侵權行為日漸增多,國家賠償問題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的一個重頭戲。行政侵權是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一個內容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確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適法平等原則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同樣要承擔責任是保證依法行政的需要,只有對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進行全面、有效的賠償,并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嚴格的懲戒,才能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政

2、。確立行政侵權精神害賠償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對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救濟,使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為廣泛、更為全面的保護。(二)意義我們可以看出建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趨勢,是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1.建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權。人權既有物質方面的內容,亦有精神方面的內容,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中的精神內容變得越來越重要。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的保護。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毫無疑問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不僅由此產生的間接物質損害應

3、當得到賠償,而且由此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更應該予以賠償,以徹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是保障人權的題中應有之意。2.建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轉變觀念,嚴格執(zhí)法。我國的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養(yǎng)成的那種“官本位”觀念至今流毒頗深,加上客觀所具有的強勢地位,致使有相當多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視相對人為管理的客體,無視其合法權益。粗暴執(zhí)法,惡意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建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客觀上加重了對侵權主體的懲戒力度,加大了其行政侵權責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轉變觀念,改變簡單粗暴的工作方式和草率隨意的工作作風,嚴格依法行使職權。

4、3.建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與國際接軌。當前對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世界法律發(fā)展的潮流。我國在加入WTO以后,作為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國際通行規(guī)則,客觀上也要求我國必須加快建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制度,以符合相關規(guī)則的要求,加快與國際的接軌。同時按照國家間“同等對待”的原則,有利于保護我國公民在國外的合法權益。二、最新發(fā)展成果與研究動態(tài)(一)西方國家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和趨勢。行政賠償與歷史悠久的民事賠償相比,其歷史顯得短暫,至今不過100多年。在此之前的漫長人類文明史中,由于國家絕對主權觀的影響,一直沒有行政賠償。19世紀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興起,

5、行政賠償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進入20世紀,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行政賠償立法得到迅猛發(fā)展,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越來越受到重視。行政侵權是否應承擔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通過激烈辯論,經歷了一個從不予賠償到給予賠償的過程。對行政侵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首先在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出現,最初采用限定主義,只對造成物質后果等一些特定精神損害給予賠償金,到了本世紀60年代,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確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種類逐漸增多,實際上為非限定主義,對于不產生物質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開始給付賠償金。而大陸法系國家在審判實踐中也逐漸改為采用非限定主義,如法國最高行政法院1961

6、年11月24日對勒都斯蘭德案件的判決中認為,盡管缺乏物質損害,兒子死亡給父親造成的痛苦,也可作為給予父親賠償的充分理由,遂判決侵權人賠償一千法郎。從而開始判決賠償死者近親屬感情上的損害。此后又通過判例將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延展到宗教信仰損害、感情損害、精神痛苦等。非限定主義目前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發(fā)展趨勢,精神損害行政賠償的發(fā)展呈現出賠償責任不斷擴大、賠償范圍不斷拓寬的趨勢。隨著社會發(fā)展,當今世界各國的行政賠償制度進入了全面深入發(fā)展的新時期,許多發(fā)展中國家也越來越重視行政賠償制度的建設。是否確立行政賠償制度以及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賠償標準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而是否確立精神

7、損害賠償原則則是其中一個重要標準。(二)國內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和現狀。中國法律制度史源遠流長,但在中國漫長的奴隸、封建社會,由于奴隸制和封建制從根本上漠視人的權利,皇權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產生行政賠償思想,在內容豐富的中國歷代法律制度中,難以找到有關行政賠償的規(guī)定,更別提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新中國建立后,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而為建立行政賠償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礎。1954年憲法第97條規(guī)定:“由于國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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