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第三者應成為離婚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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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第三者”應成為離婚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內(nèi)容提要】2001年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通說認為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并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或物質(zhì)損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這一概念限定了離婚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只能為婚姻關系中的過錯配偶,即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筆者認為這樣的理解失之過窄,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從“第三者”范圍之界定入手,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兩方面,試就此問題闡述自己的觀點?!  娟P鍵詞】第三者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一、對離婚損

2、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第三者”范圍的界定  確切地說,第三者這個稱謂并非法律術語,而是社會學中的一個概念。筆者認為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第三者”應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  首先,從其認知層面來講,第三人必須明知自身與之交往的對方有配偶。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若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明確、清楚地知道他人已有配偶,卻仍堅持與之向兩性關系方向發(fā)展,這就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粗暴破壞,也是對法律的肆意踐踏?! ∑浯?,從客觀表現(xiàn)來考察,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第三者,應是與已有合法配偶的他人為婚外性行為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我們不能簡單

3、地斷定這種行為道不道德。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行為是對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 ∑浯?,從其主觀心態(tài)層面來考察,第三人必須自愿地、更甚者,是積極地與有配偶的他人為性行為。這種“明知”情形下的自愿、積極的行為,帶有強烈的故意色彩,主觀惡性較大,對他人家庭的和諧與社會的穩(wěn)定都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同時,這也排除了某些婚姻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受欺詐或被脅迫而與有配偶之人發(fā)生性行為的情形,可以公平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詈?,從時間要件上來說,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須與有配偶的當事人保持一定時間的交往,或者說,發(fā)生了多次婚外性行為,而不是一次的、偶然的。我國《婚姻法》第46

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從“重婚”、“同居”的內(nèi)涵中,可以推論出時間也是極為重要的構成要素,這也使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第三人與“一夜情”伴侶得以區(qū)別?! 」P者認為,以上四個特征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它們同時也是離婚損害賠償關系中配偶之外的責任主體的構成要件。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將應當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第三者”范圍界定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自愿、積極、多次地與之為性行為的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作為離婚損害賠償主體的理論探討  筆者認為將第三人作為離婚損害

5、賠償?shù)呢熑沃黧w,有著其理論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一,此舉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根據(jù)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的通說,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損害,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2]。首先,第三人與有配偶的他人自愿、積極、多次地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在雙方對其中一人已有配偶之現(xiàn)狀有清楚認識的情況下發(fā)生的,也就是說第三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就具備了主觀狀態(tài)上的故意;其次,我國《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边@條規(guī)定實質(zhì)上意味著夫妻雙方應對對方忠誠,承諾不與配

6、偶之外的人為性行為,這是婚姻的本質(zhì)對婚姻當事人的必然要求,而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的性交往,明顯是對忠誠義務的悖離,這不僅屬于道德問題,更因其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而應由法律進行制裁。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對夫妻忠誠義務的違反,不可能僅僅由婚姻一方當事人單獨完成,必定存在婚姻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由他們共同為一定行為方才成立,這就是他們所實施的共同加害行為;再次,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的性交往必定會給另一方配偶造成相應的損害,尤其是精神上所感到的痛苦,甚至是羞辱感。忠誠是夫妻間最關鍵的一項義務,也是最核心的承諾;最后,配偶一方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質(zhì)上遭受的損失,是由婚姻外第三人與配偶另一方

7、的共同行為造成的,這就構成了共同侵權要件中的因果關系?! τ诠餐謾嗟睦碚?,我國有不少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如果是侵權行為,那么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權利呢?一者,我國婚姻法并沒有明確地規(guī)定所謂的配偶權,二來,配偶權基于婚姻契約所生,基于契約所生的權利,卻將其定位于絕對權,禁止任何人侵犯,難免太過牽強[3]?! ∵@些反對理由,筆者不以為然。首先,既然存在配偶,就必然存在配偶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只是這種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在立法上并沒有以“配偶權”的名義予以明確表達,但這并不能否認法律對夫妻間權利和義務進行規(guī)制的存在。按照我國多數(shù)學者的觀點,《婚姻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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