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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空間利用權作為獨立權利的理論基礎【法學理論論文設計,絕對精華】》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法學理論論文-試論空間利用權作為獨立權利的理論基礎[摘要]文章從空間利用權作為獨立的權利類型具有歷史必然性、將空間利用權作為獨立的權利類型符合法律的要旨兩個層面進行論證,空間利用權應當作為獨立權利的理論基礎。[關鍵詞]空問權空間利用權基礎隨著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城市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與城市發(fā)展的需要之間的矛盾日益擴大,故加強對地卜?空間和地上空間的利用,實屬十分必要。以各種方式開發(fā)利用空間,已成為世界范圍內(nèi)的普遍趨勢。與開發(fā)利用空間如火如荼的局面相反,我國空間利用的立法層面,處于相對落后狀態(tài)。我國大陸有
2、關空問權的專門立法尙屬空白,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稍有涉及。鑒于此,許多學者無不贊同在我國的物權法中確立空間權制度。但就空間權中的一些理論問題,學者之間的認識頗不一致。本文將針對空間利用權是否應作為獨立權利的理論基礎進行論述。一、空間利用權作為獨立的權利類型具有歷史必然性所有權神圣為傳統(tǒng)民法中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其在土地所有權上即表現(xiàn)為土地所有權“上窮天寰,下及地心”。故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包括了地表所有權,空中所有權和地下所有權三部分。土地所有人對自己所有土地,以地表為屮心而擁有上下垂直的支
3、配力。在傳統(tǒng)民法中,空間權一直屬于土地所有權的內(nèi)容。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及于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權范圍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三部分。于此情形下,空間既無必要,亦無可能從土地中脫離而獨立,空間僅作為土地的附屬物,與此相適應,空間利用權無獨立存在之必要,均被包含于土地所有權之時至近代,尤其是19世紀工業(yè)革命之后,社會生產(chǎn)力迅猛發(fā)展,一方面城市人口劇增,城市規(guī)模急速擴張,從而給土地的需求帶來了巨大壓力;另一方面,科學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也帶動了人類建筑水平的迅速捉高,從而為人類土地的立體利用開辟了無限前景。土地需求
4、的壓力和建筑水平提升,激發(fā)了人類向土地上空和地下開發(fā)和利用的熱情。高架鐵路、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鐵道、地下停車場等利用空間的情形紛紛涌現(xiàn)。這些空中或地下建筑物的山現(xiàn),無疑緩解了土地需求壓力,提升了城市土地利用率,同時,也對傳統(tǒng)的土地所有權提出了挑戰(zhàn)。由此可見,雖然于近代之前,空間利用既無存在之必要,也無出現(xiàn)之可能。但是,隨著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傳統(tǒng)的土地所有權遭遇挑戰(zhàn),依靠其已不能解決層出不窮的利用空間的問題。于此,傳統(tǒng)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應該得以突破,應當使有關空間的權利從土地所有權中獨立出來解決生產(chǎn)力
5、發(fā)展帶來的問題??臻g利用權作為獨立的權利類型是符合力史發(fā)展規(guī)律的,是具有歷史必然性的。二、將空間利用權作為獨立的權利類型符合法律的要旨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價値通常不會發(fā)生沖突,相反,其往往會在一平等的層面上緊密相連融洽一致。一個法律制度若不能滿足正義的要求,那么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它就無力為政治實體提供秩序與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一個有序的司法執(zhí)行制度來確保相同情況獲得相同待遇,那么正義也不可能實現(xiàn)。因此,秩序的維續(xù)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存在著一個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為條件的,而正
6、義則需耍秩序的幫助才能發(fā)揮它的一些基本作用?!盀槿藗兯蟮倪@兩個價値的綜合體,可以用這句話加以槪括,即法律旨在創(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P43)然法律是通過何種途徑來創(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呢?德國法哲學家耶林捉出的“法學乃權利和義務之學”的命題深刻地回答了這個問題。指明了法學是圍繞權利和義務而展開的。既然如此,則法律首先應確定權利和義務,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才得圍繞權利和義務創(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故法律乃為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后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氣
7、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保≒6)空間利用權作為權利,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正義的社會秩字的形成。上文已述,空間利用權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而逐步產(chǎn)生的,與此相適應,有關空間利用權的地位問題日益提到日程上來。若將空間利用權納入其他權利范疇,則不能解決有關空間利用權的問題,并且有關空間利用的問題,往往涉及科技含量較高,經(jīng)濟成本巨大,利益主體繁多的工程項目。問題的及時解決有助于各方利益的協(xié)調(diào),反之,若久拖不決,則會出現(xiàn)“牽一發(fā)而全身動”的尷尬局面,于此情況下,法律不僅與于旨在創(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
8、社會秩序的理念相去甚遠,反而導致社會秩序的紊亂。故將空間利用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從根本而言是符合法律的要旨的。參考文獻:[1]王利明:物權法專題硏究(上)[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815[2]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山版社,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