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

ID:46533266

大?。?23.50 KB

頁數:6頁

時間:2019-11-25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_第1頁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_第2頁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_第3頁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_第4頁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_第5頁
資源描述:

《92年統測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專一)》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公教人員保險法法規(guī)沿革?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五條?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五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六三六號令修正第八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二四三00號名稱修正並修正全文二十六條(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險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0二二一二0號令公布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條文第一條爲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

2、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規(guī)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O第二條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guī)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準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第三條本保險包括殘廢、養(yǎng)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第四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爲銓敘部。爲監(jiān)督本保險業(yè)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jiān)理委員會;其組織規(guī)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五條本保險業(yè)務由屮央信託局(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並負承保盈虧責任;如有虧損,其屬

3、於本法修正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本法修正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第六條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爲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限自承保之口起至離職之日止。第七條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爲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第八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爲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前項費率應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竅實釐定。第一項所稱每月

4、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guī)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爲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爲準釐定。第九條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中央與?。ㄊ校┱謩e編列預算核撥之。第十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於每月發(fā)薪時代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倂彙繳承保機關。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

5、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則由學校負擔。第十一條本法修止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xù)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問,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fā)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guī)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問,發(fā)生殘廢、養(yǎng)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爲計算給付標準。第

6、十三條被保險人殘廢時,依下列規(guī)定予以殘廢給付:一、因執(zhí)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八個月。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六個月。前項所稱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之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第十四條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yǎng)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爲限?;阍聰蛋幢壤l(fā)給。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止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

7、應予合倂計算發(fā)給養(yǎng)老給付,其於本法修止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guī)定標準計算;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依前項規(guī)定標準計算。但仍受最高三十六個月之限制。被保險人請領養(yǎng)老給付後,如再重行參加本保險時,原領養(yǎng)老給付無庸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倂計算,各次所領養(yǎng)老給付合計月數,最高仍以三十六個月爲限。未達最高月數者,補足其差額,其已達最高月數者,不再增給。被保險人已領養(yǎng)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本保險,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fā)給養(yǎng)老給付。但其重行加保期間自付部分之保

8、險費,加計利息發(fā)還。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guī)定標準予以一次養(yǎng)老給付。第十五條本法修止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合倂計算。其養(yǎng)老給付月數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爲限。被保險人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guī)定請領養(yǎng)老給付,並再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或已依私立學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此文檔下載收益歸作者所有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溫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數學公式或PPT動畫的文件,查看預覽時可能會顯示錯亂或異常,文件下載后無此問題,請放心下載。
2. 本文檔由用戶上傳,版權歸屬用戶,天天文庫負責整理代發(fā)布。如果您對本文檔版權有爭議請及時聯系客服。
3. 下載前請仔細閱讀文檔內容,確認文檔內容符合您的需求后進行下載,若出現內容與標題不符可向本站投訴處理。
4. 下載文檔時可能由于網絡波動等原因無法下載或下載錯誤,付費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載的用戶請聯系客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