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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6-13
《《工傷保險》之職工出差期間昏迷,算不算工傷?.doc》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職工出差期間昏迷,算不算工傷?李某是城區(qū)一家公司的職工,在一次出差過程中莫名昏迷,后經診斷為腦干、雙側大腦半球脫髓鞘改變、肺部感染等,但未確定昏迷原因。李某所在的公司隨后向工傷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卻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無奈之下,李某的家人以李某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依據立法本意和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撤銷了工傷認定行政機關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決定。出差時莫名昏迷被認定不算工傷李某在城區(qū)某公司負責區(qū)域市場的常規(guī)工程設計,20xx年6月
2、30日,李某按照單位安排前往外地出差,次日與公司失去聯(lián)系,后被發(fā)現(xiàn)昏迷在出差地公司為其提供的臨時宿舍內。李某被送往當地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腦干、雙側大腦半球脫髓鞘改變、肺部感染、菌血癥、篩竇炎、左側乳突炎、壓瘡,但未確定昏迷原因。20xx年7月13日,李某被送往山東省立醫(yī)院繼續(xù)治療,仍為昏迷原因待查,且未康復。20xx年7月25日,李某所在公司向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行政機關于同年9月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此,李某的家屬以李某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支持了原告訴求,并責令行政機關重
3、新作出決定。行政機關于20xx年5月8日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突發(fā)疾病導致昏迷,不符合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李某的家人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李某家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對李某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昏迷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李某因工外出期間昏迷是否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根據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有對非工作原因的舉證義務,但本案中用人單位亦認可原告昏迷是工
4、傷。由于因工外出期間工作場所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其工作狀態(tài)的不確定性和延伸相對寬泛,即因工外出期間與工作有間接聯(lián)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續(xù),應認定為“外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因此,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間在臨時宿舍內昏迷屬于因工。在原告及第三人均認可原告昏迷是因工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如工傷認定部門認為職工是突發(fā)疾病導致傷情,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僅排除了原告是中毒的可能性,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昏迷系突發(fā)疾病所致,鑒于原告昏迷情況復雜,并不足以排除昏迷是原告因工受傷。據此,法院認為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
5、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遂判決撤銷工傷認定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責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就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行政機關不服上訴,該案經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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