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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債權的法律沖突法第一節(jié)合同的法律適用一、確定合同準據(jù)法的三個歷史階段合同締結地法階段當事人意思自治階段合同自體法階段二、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分歧(一)“分割論”與“單一論”①對于同一合同來說,“單一論”主張對整個合同適用同一法律,“分割論”主張不同的方面適用不同的法律;②對于不同性質的合同,“單一論”主張不分類型,統(tǒng)一確定其準據(jù)法,而“分割論”主張適用不同的法律。(二)主觀論和客觀論三、合同準據(jù)法的確定方法(一)當事人意思自治1、概念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選擇支配合同準據(jù)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產(chǎn)生的原因:①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可預見性及易于解決爭議②當時盛行的平
2、等、自由思想為意思自治原則的產(chǎn)生奠定了思想基礎,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則必然要求法律適用領域有與之配套的制度,這就使意思自治原則應運而生。2、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運用(1)支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效力的法律適用法院地法;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適用當事人沒有作出法律選擇時將會適用的法律;由法院自由裁量(2)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可以在訂立合同當時選擇,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后選擇(3)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A、明示B、默示:不承認有限度地承認默示選擇承認默示選擇,允許法官在審理時推定當事人的意圖(4)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當事人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所選擇的法律應是實體法,而不包括該國的沖突法而且現(xiàn)在國際上還
3、傾向于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于整個合同關系的法律,或者適用于合同某些部分的法律。但對于當事人能否選擇與合同沒有客觀聯(lián)系的法律,則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5)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變更選擇時的法律變更后的新法(大多數(shù))(二)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themostcloserelationship)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是指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經(jīng)濟意義或其他社會意義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國家的法律。(三)特征性履行方法(characteristicperformance)在國際合同的當事人未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時,根據(jù)合同的特殊性質確定合同法律適用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從各國
4、立法上看,對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規(guī)定主要有兩種方式:①把合同劃分多種,當事人未選擇法律時,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應適用的法律;②首先規(guī)定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并以特征性履行來作為判定最密切聯(lián)系的依據(jù)。(四)合同自體法(theproperlawofthecontract)指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法律,在當事人沒有明示選擇時,根據(jù)合同的條款、性質和案件的總體情況推斷當事人會意圖適用什么法律,如果不能推斷當事人的意圖時,合同受與其有最密切、最真實聯(lián)系的法律支配。四、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1、合同的特殊方面當事人的能力和合同形式問題,各國都承認其特殊性(總的趨勢是盡可能對這些問題也適用合同準據(jù)法)。2、特
5、殊合同的法律適用(1)雇傭合同的法律適用當事人的選擇不得剝奪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則對受雇人所提供的法律保護。當事人未選擇時,適用受雇人慣常履行其工作地國家的法律或受雇人的營業(yè)所所在地國法。(2)消費者合同一般適用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法。(3)有關不動產(chǎn)的合同受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支配。(4)保險合同通常適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習慣居所地國法。五、我國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一)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guī)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和范圍。時間:最遲在開庭前
6、范圍:實體法,不要求有客觀聯(lián)系2、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規(guī)定必須是明示的,從而排除了默示選擇的方式。3、準據(jù)法的適用范圍。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的法律,除不適用于合同的形式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外,其適用范圍包括其他所有方面。合同的形式:在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國際合同—書面訂立;不適用該條約的國際合同—包括其他形式。4、意思自治的例外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二)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三)公共秩序保留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如其適用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而適
7、用中國法。例、假設在我國某外資企業(yè)工作的甲國公民A和乙國公民B簽訂了一項贈與合同,合同規(guī)定A贈送給B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鉆石戒指一只.但條件是B必須和A共同在該外資企業(yè)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內B不得與他人結婚,否則A可收回贈送的鉆石戒指.雙方明示選擇甲國法作為該贈與合同的準據(jù)法,而依甲國法該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與他人結婚,A欲討回鉆石戒指不成,訴之中國法院.問1:中國法院對該合同糾紛是否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