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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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89.6.31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91.1.21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7.4.25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辦法係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訂定之。第二條學生操行成績分為左列五等第:一、優(yōu)等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不及格。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超過九十五分者,以九十五分計算,如有特殊優(yōu)良表現者得建請酌予特別獎勵;評分為不及格者,應予勒令退學。第三條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

2、十二分為基本分數,學生於全學期未受懲戒處分者,自動由八十二分加至八十五分,再加獎勵分數,核計實得總分。獎懲加減分數標準如後:一、記嘉獎者:一次加一分。二、記小功者:一次加二.五分。三、記大功者:一次加七.五分。四、記申誡者:一次減一分。五、記小過者:一次減二.五分。六、記大過者:一次減七.五分。七、記『定期察看』處分者,以二大過二小過二申誡計算。第四條受定期察看處分者,該學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繼續(xù)受定期察看處分者,該學期操行成績仍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再加減獎懲分數,作為其實得分數。受定期察看處分後而辦理休學者,復學後其操

3、行成績仍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第五條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學生日??荚u分數及獎懲紀錄,完成學生操行成績核算事宜。學生操行成績列丁等者,於學期結束時,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定,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主任導師、導師及相關人員出席列舉事實說明。第六條學生所受獎勵可抵銷所扣操行分數,以學期為限;功過以在校修業(yè)期間累計,經累計申誡三次或記小過一次以上處分者,當學期其操行成績不得列為優(yōu)等(成績最高以89分計)。經累計小過三次或記大過一次以上處分者,當學期其操行成績不得列為甲等(成績最高以79分計)。但犯重大過失構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功過

4、相抵。第七條學生畢業(yè)操行總成績,為各學期操行分數平均之實得分數。第八條本辦法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亦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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