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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范本》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正文: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kU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竟就獬斜G沂杖〉谝黄诒kU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贤蜂N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竟居谑盏胶贤蜂N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kU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
1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贤ЯΦ幕謴汀 〉诹鶙l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绊棌托暾?,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o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诰艞l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熑蚊獬 〉谑畻l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2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竟就诉€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眢w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kU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kU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谑臈l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谑鍡l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贤慕獬?/p>
3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侗H私獬竞贤瑫r,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挲g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侗H嗽谏暾埻侗r,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⑼侗H松陥蟮谋槐kU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绊椬兏?,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4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兏刂贰 〉诙l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髻r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ⅰ 〉诙臈l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贤m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屃x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骸 ∫?、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慕g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5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哉Z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捉罊C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摹⒙阅I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现箨P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摺⒅卮笃鞴僖浦彩中g: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恕乐責齻骸 ≈溉砥つw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诙邨l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诙藯l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6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ⅲ骸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聲帶全部剔除。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保額千元) ┌────┬───────────┬─────────┬─────────┐ │ │ 躉交 │ 十年交 │ 二十年交 │ ├────┼─────┬─────┼────┬────┼────┬────┤ │投保年齡│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 │162.5 │127.2 │22.6 │17.7 │14.2 │11.1 │
7 ├────┼─────┼─────┼────┼────┼────┼────┤ │1 │161.2 │125.3 │22.4 │17.4 │14.0 │10.9 │ ├────┼─────┼─────┼────┼────┼────┼────┤ │2 │162.2 │125.8 │22.5 │17.4 │14.1 │10.9 │ ├────┼─────┼─────┼────┼────┼────┼────┤ │3 │164.8 │127.8 │22.9 │17.7 │14.3 │11.1 │ ├────┼─────┼─────┼────┼────┼────┼────┤ │4 │168.6 │130.9 │23.4 │18.1 │14.7 │11.3 │ ├────┼─────┼─────┼────┼────┼────┼────┤ │5 │173.4 │134.8 │24.0 │18.6 │15.1 │11.7 │ ├────┼─────┼─────┼────┼────┼────┼────┤ │6 │178.9 │139.3 │24.8 │19.3 │15.5 │12.1 │ ├────┼─────┼─────┼────┼────┼────┼────┤ │7 │185.1 │144.5 │25.6 │20.0 │16.1 │12.5 │ ├────┼─────┼─────┼────┼────┼────┼────┤ │8 │192.0 │150.2 │26.6 │20.8 │16.7 │13.0 │ ├────┼─────┼─────┼────┼────┼────┼────┤ │9 │199.5 │156.4 │27.6 │21.6 │17.3 │13.5 │
8 ├────┼─────┼─────┼────┼────┼────┼────┤ │10 │207.6 │163.1 │28.7 │22.6 │18.0 │14.1 │ ├────┼─────┼─────┼────┼────┼────┼────┤ │11 │216.2 │170.3 │29.9 │23.5 │18.8 │14.8 │ ├────┼─────┼─────┼────┼────┼────┼────┤ │12 │225.5 │177.9 │31.2 │24.6 │19.6 │15.4 │ ├────┼─────┼─────┼────┼────┼────┼────┤ │13 │235.2 │186.0 │32.6 │25.7 │20.4 │16.1 │ ├────┼─────┼─────┼────┼────┼────┼────┤ │14 │245.3 │194.5 │34.0 │26.9 │21.3 │16.9 │ ├────┼─────┼─────┼────┼────┼────┼────┤ │15 │255.9 │203.4 │35.4 │28.1 │22.3 │17.7 │ ├────┼─────┼─────┼────┼────┼────┼────┤ │16 │267.0 │212.8 │37.0 │29.4 │23.2 │18.5 │ ├────┼─────┼─────┼────┼────┼────┼────┤ │17 │279.3 │222.7 │38.7 │30.8 │24.3 │19.3 │ ├────┼─────┼─────┼────┼────┼────┼────┤ │18 │292.8 │233.0 │40.6 │32.3 │25.5
9│20.2 │ ├────┼─────┼─────┼────┼────┼────┼────┤ │19 │306.9 │243.9 │42.5 │33.8 │26.8 │21.2 │ ├────┼─────┼─────┼────┼────┼────┼────┤ │20 │321.5 │255.4 │44.6 │35.4 │28.1 │22.2 │ ├────┼─────┼─────┼────┼────┼────┼────┤ │21 │336.8 │267.2 │46.7 │37.0 │29.4 │23.2 │ ├────┼─────┼─────┼────┼────┼────┼────┤ │22 │352.6 │279.7 │48.9 │38.7 │30.8 │24.3 │ ├────┼─────┼─────┼────┼────┼────┼────┤ │23 │369.3 │292.9 │51.3 │40.6 │32.3 │25.5 │ ├────┼─────┼─────┼────┼────┼────┼────┤ │24 │386.8 │306.7 │53.7 │42.5 │33.9 │26.7 │ ├────┼─────┼─────┼────┼────┼────┼────┤ │25 │405.1 │321.2 │56.3 │44.5 │35.6 │28.0 │ ├────┼─────┼─────┼────┼────┼────┼────┤ │26 │424.2 │336.4 │59.0 │46.7 │37.3 │29.4 │ ├────┼─────┼─────┼────┼────┼────┼────┤
10 │27 │444.0 │352.6 │61.8 │48.9 │39.1 │30.8 │ ├────┼─────┼─────┼────┼────┼────┼────┤ │28 │464.6 │369.5 │64.7 │51.3 │41.0 │32.3 │ ├────┼─────┼─────┼────┼────┼────┼────┤ │29 │486.1 │386.9 │67.7 │53.7 │43.0 │33.9 │ ├────┼─────┼─────┼────┼────┼────┼────┤ │30 │508.6 │404.9 │70.9 │56.3 │45.1 │35.5 │ ├────┼─────┼─────┼────┼────┼────┼────┤ │31 │532.1 │423.6 │74.3 │58.9 │47.3 │37.2 │ ├────┼─────┼─────┼────┼────┼────┼────┤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