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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搶奪罪的客觀方面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客觀方面就是搶奪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主要是指搶奪罪的危害行為即“搶奪”行為,此外,還包括“搶奪”財物的數額?! ≡谝恍iT設立了搶奪罪的大陸法系國家中,搶奪罪實際上是一種介于搶劫罪與盜竊罪之間的犯罪形態(tài)。因此,由于對搶劫罪“暴力”程度的限定不同和對盜竊是否規(guī)定為“秘密竊取”,而使得搶奪罪的外延也存在寬窄之別。凡是對搶劫罪“暴力”程度要求高的,搶奪罪的外延就會擴大;對搶劫罪“暴力”程度要求低的,搶奪罪的外延會變小。凡是將盜竊罪規(guī)定為“秘密竊取”的,搶奪罪的外延就廣泛;未將盜竊罪限定為
2、“秘密竊取”的,搶奪罪的外延就會變小?! ∧敲?,搶奪罪客觀方面中的“搶奪”行為到底應當如何界定呢?我國刑法界對“搶奪”行為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首先,“搶奪”是否必須是“公然奪取”,在這一點上是持肯定意見的。一般將“公然”理解為,一是在公共場所當著財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和眾人的面進行,除行為人和被害人知曉外,還有第三人知悉;二是在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當著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進行,此種情況對于第三人而言可能是“秘密狀態(tài)”,但是對被害人而言則也是“公然”的。其次,“搶奪”是否必須乘人不備,即“乘人不備”是必備要件還是選擇性要件。一般認為,不應當將“乘
3、人不備”作為搶奪罪的必備要件,而應當將“乘人不備”作為“搶奪”的一種最主要、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搶奪行為是“乘人不備”所不能涵括的。有些行為人故意制造他人不備的機會,出其不意地搶走他人的財物。如行為人故意制造事端分散他人的注意力,然后奪取財物;還有些行為人在他人注意之下公然搶走財物。行為人明知財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其搶奪財物的意圖已有所覺察,有所防備,但是行為人利用了當時的客觀條件,如在偏僻無人的地方,在治安秩序不好,無人敢出來干涉的具體環(huán)境下,在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因患病、輕度醉酒等原因而喪失或者基本喪失防護財物能力,但是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等,
4、仍然公然用強力奪走或拿走了被害人的財物,但是并未對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予以暴力相威脅。這些奪取財物的行為就不是“乘人不備”。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有奪取財物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實施的是“公然搶奪”,但是并未侵犯他人人身的行為,仍然應當以搶奪罪處罰。第三,“搶奪”是否實施一定的力。在此問題上,我國個別學者從消極的層面上強調搶奪“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而更多的學者認為“搶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針對被害人的人身,是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質為目的,而搶奪的強力則是指向財物,目的是將財物奪過來,而不只有意識地對他人的人身加以侵害?!边@里為區(qū)別搶劫
5、罪的“暴力”而對搶奪罪使用了“強力”。搶奪罪的奪取行為不能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實施是當然的,但是在設立搶奪罪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搶劫罪的“暴力”多少作過了一些限制。而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搶劫罪的暴力是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抗拒的程度”,盡管判斷暴力行為是否達到“使人不能或不敢抗拒”的標準不一,但是在搶劫罪使用的暴力和搶奪罪使用的力之間至少存在一個“中間地帶”。筆者認為,在確立搶劫罪“暴力”是使人不能或者不敢抗拒的標準下的輕度暴力行為應當納入搶奪罪的外延之內。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奪取財物為目的,在奪取過程中對財物使用強力或者對被害人使用輕度暴力沒有達到被害
6、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仍然應當定搶奪罪。這種“輕度暴力”盡管在實踐中不好操作,但是符合刑法理論和順應實踐需要?! 皳寠Z”的數額也是搶奪犯罪的客觀方面。從刑法理論講,侵犯財產罪中,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是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危害結果,雖然危害結果在個罪中具有相對性,只有放到特定犯罪構成中進行考察,才能確定它是構成要件還是量刑情節(jié),因此,刑法理論上以對某種犯罪的成立是否具有決定意義,將危害結果劃分為構成要件的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的結果。構成要件的結果,亦稱定罪結果,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刑法分則條文的規(guī)定,成立某種具體犯罪既遂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筆者認為,我國刑
7、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是構成要件的結果,它是刑法條文明文加以規(guī)定的成立搶奪罪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這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如將此構成要件結果任意擴大,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擴大了打擊面。200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出現類似盜竊罪司法解釋部分修正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雖然與關于盜竊罪的解釋不統(tǒng)一,但是它肯定了“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也體現了司法解釋的科學性。雖然有學者提出,為了能使搶奪罪等的定罪處刑更符合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的要求,可以考慮把搶奪罪等的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