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處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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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處理論文.freele,1711-1776)的事實與價值的兩元論,關鍵性的人物是哲學大師康德??档麓蟾攀亲詈笠粋€重要的古典自然法論者,他承認自然法的存在并提出了著名的自由主義的法定義,但他的自然法卻開始向形式主方面退縮??档抡J為,純粹理性僅是制定法規(guī)的能力,由于它缺乏制定法規(guī)的質料,所以只能成為意志行為的準則的形式,這種形式是意志作決定的最高原則,“由于這些人類行為的準則或規(guī)則來源于主觀諸原因,它們自身并非必然地與客觀和普遍的原因相一致,因而理性只能規(guī)定出這種最高法律,作為禁止做的或必須

2、做的絕對命令?!?5可見,康德視為最高倫理和最高法律原則的絕對命令是純形式的。但是,康德始終是個個人自由主義者,對他來講,自由是法律的不言而喻的內容,這從他的自由主義的法定義中可清晰地感受到。他曾明確地說:“成為法學家的標志的乃是權利的天秤而且緊跟著也還有正義的寶劍?!?6他的法學的核心范疇是權利,他的法學的最終結論是以世界公民權利為基礎的世界法。這些都是康德法學的個人主義價值關懷的明證。康德身后,新舊康德主義者們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其中的極端分子將價值交給魔鬼,主張任何道德主張都可以正當化,走上了本文所

3、說的“反價值”歧途。部分人則在形式方面推進了法價值的研究。重形式的價值法學主張正義具有主觀性,只有形式才是絕對的。法學應關注法律的正當形式而不是正當內容。各家對價值重視的程度又各有差異。斯坦姆勒(RudolfStammler,1856-1938)可以看作是介于反價值法學和形式價值法學之間的人物。他對正義的內容作價值相對主義理解,同時對法與正義的關系作相對主義處理。他一方面認為理論的任務在于追求正當性原理,另一方面堅持正當性只存在于形式。至于內容,那是隨社會環(huán)境的改變而改變的,那就是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在《

4、正義思想》(TheTheoryofJustice)一書中,他強調正義和法律是不相干的,法律并非從正義而來,反之亦然。正義和法同時來自于“純粹意志”?;趯π问秸x的關懷,他提出四條立法原則。透過形式,我們還是可以窺見斯坦姆勒對法律正義的關懷,特別是在形式方面。27拉德布魯赫(GustavRadbruch,1878-1949)作為斯坦姆勒的學生,具有明顯的價值相對主義傾向,但是,可能由于他有幸目睹了希特勒惡法的罪孽,他在堅持法律形式正義的同時,法律內容的相對主義態(tài)度有所軟化。拉氏堅持應然和實然的兩元論這一

5、康德主義的基本觀念,認為法律的正當是相對的,人們只能依據該體系的最高標準:在體系內對法律作正當與否的評價,而“關于應當的最終陳述是不可能被證明的或作為公理的。人們不可能辯明而只能自稱知道關于應當的最終陳述?!?8這是價值相對主義的口吻。但是,拉氏的價值相對主義不是“任何價值都可以正當化”意義上的價值相對主義,而是指“個人價值體系”、“整體價值體系”、“文化價值體系”之間的位階不明,也無法證明,“唯有由個人人格深處才能決定,只能由良知決定”。29他認為,他的相對主義是克服教條主義的通道,目的在于防止價值獨

6、斷。拉德布魯赫對價值法學的貢獻可以歸納為三:(1)在形式主義的旗號下提倡“倫理義務學”,此學說主張法律上的絕對權利觀念,即人權,無論何種法律制度都必須保障人權,30實際上從形式正義而進入了內容正義,確證內容正義。(2)在內容正當和形式正當間尋求平衡。他的法理念三要素是:首先是公正即形式平等,但是形式平等可能會產生壞的結果;所以,其次要用功利來評價即合目的性,而合目的性會對法的確定性構成威脅;所以,第三個要素就是法的安定。但是公正、合目的性、法的安定這三要素的位階問題是難以解決的。31這三要素其實是將法體

7、系內的正義和體系外的評價與修正融為一體。(3)提出科學在價值評價中的作用。拉氏繼承了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傳統,堅持科學應當對價值評價保持克制:第一,在體系完整性中發(fā)展可能的評價;第二,敘述實現方法以及由科學所限定的后果;第三,發(fā)現每一評價在場的世界觀前提。32這其實是一種價值寬容的思想。法價值研究的形式主義轉向源自英國的經驗主義哲學,大張于理性主義的歐洲大陸,是對僅重內容的價值法學的反思與發(fā)展,在法學發(fā)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他使人們的法價值關懷由內容而走向形式或由單純的內容走向內容與形式雙重關懷。單純內容的、

8、獨斷的價值法學容易走向兩極:反進化的或者革命的,這兩者都對法律文明及其進化構成威脅。同時這一轉向也使法學由哲學而走向社會科學或規(guī)范科學。還應當提出,我們過去過分看重了形式主義轉向的負面效應,除極端的反價值的形式主義以外,重形式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前提,否定形式而單純追求正義,當正義成為強者手中的工具的時候,動亂與暴政便降臨了。難怪納粹法官反對的主要思想是形式主義而不是“正義”,相反,他們拿“正義”作為工具使納粹法庭成為赤裸的暴政。33四、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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